R-鄰氯扁桃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R-鄰氯扁桃酸的書語和定義、分類、要求、檢測方法、檢測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作為抗血栓藥氯吡格雷生產中間體的R-鄰氯扁桃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4789.2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T 478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測定
GB/T 4789.3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T 5009.74 食品添加劑中重金屬限量測定
GB/T 5009.75 食品添加劑中鉛的測定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劑中砷的測定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2005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R-鄰氯扁桃酸
由相對廉價的消旋底物鄰氯扁桃腈通過腈水解酶的一步水解生成。可用作生產抗血栓藥氯吡格雷的中間體。
4 要求
4.1 外觀(感官)
白色至微黃色結晶粉末或結晶。
4.2 水分
新型腈水解酶的水分不大于1%。
4.3 技術指標
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 技術指標
項目 R-鄰氯扁桃酸
比旋度 [α]25D = -150°至-155° (c=0.5, ethanol)
熔點 119-121°C
含量 > 99%
4.4 衛生指標
衛生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2 衛生指標
項目 指標
重金屬[以鉛(Pb)計]/(mg/kg) 30
鉛/(mg/kg) 5
砷/(mg/kg) 3
致泄大腸埃希氏菌(25g樣) 不得檢出
沙門氏菌(25g 樣) 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g) 50*10^3
大腸菌群/(MPN/100g)3*10^3
4.5 凈含量
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75號令執行。
5 檢驗方法
5.1 抽樣
按照 GB/T 14699.1 的規定,進行樣品采集。采樣時必須特別注意樣品的代表性和避免采樣時的污染。首先準備好滅菌容器和采樣工具,如滅菌牛皮紙袋或廣口瓶,金屬勺和刀。在衛生學調查基礎上,采取有代表性的樣品。樣品采集后應立即進行檢驗。
5.2 外觀檢驗
取25g的樣品于無色玻璃杯或白色搪瓷盤中,在自然光下,采取目測、鼻嗅的方法進行檢驗。
5.3 技術指標
5.3.1 水分
按2010年費休氏水分的測定方法執行。
5.3.2 光學純度與比旋度
采用手性柱CHIRALEL-OZ-RH (4.6 mm × 150 mm, 5 μm)分析產物鄰氯扁桃酸的光學純度。流動相為三氟乙酸溶液(0.05%):異丙醇=90:10(v/v),流速0.5ml/min,柱溫25℃,檢測時間28min,進樣5µL,檢測波長210nm。S-鄰氯扁桃酸的保留時間為21.2min,R--鄰氯扁桃酸的保留時間為24.7min。5g待測樣品溶于乙醇中配制成0.05g/ml濃度的溶液,25℃,鈉光測定旋光度。
5.3.3 熔點
按GB/T 617-2006執行。
5.3.4 純度
采用HPLC方法檢測樣品純度。色譜柱采用Zorbax SB-Aq (4.6 mm × 250 mm, 5 μm),流動相為稀磷酸溶液(0.1%,v/v):甲醇=40:60(v/v),流速1 ml/min,柱溫25℃,檢測時間20 min,進樣5 µL,檢測波長210 nm。鄰氯扁桃酸的保留時間約為5.9 min。
5.4 衛生指標
5.4.1 重金屬
按GB/T 5009.74規定執行。
5.4.2 鉛
按GB/T 5009.75規定執行。
5.4.3 砷
按GB/T 5009.76執行。
5.4.4 菌落總數
按GB/T 4789.2執行。
5.4.5 大腸菌群
按GB/T 4789.3規定執行。
5.4.6 沙門氏菌
按GB/T 4789.4規定執行。
5.4.7 致瀉大腸埃希氏菌
按GB/T 4789.6規定執行。
5.5 凈含量
按JJF 1070-2005規定執行。
5.6 允許誤差
檢測結果判定的允許誤差按GB/T 18823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 出廠檢驗
6.2.1 產品出廠時,必須由公司質檢部門按產品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出具合格證,方可出廠。
6.2.2 出廠檢驗項目:感官指標、水分、比旋度、純度及凈含量。
6.3 型式檢驗
6.3.1 正常生產時,企業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須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鑒定時;
b) 原料、配方、生產工藝及設備有重大變化時;
c) 產品停產 3 個月以上需要重新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要求進行質量抽查時。
6.3.2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6.4 判定規則
6.4.1 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規則要求,再從雙倍量的包裝中抽取樣品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若仍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衛生指標中的微生物指標不得復檢,直接判定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各項技術指標中的極限數值采用修約值比較法。
6.4.2 若供需雙發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可由雙發協商,或選定法定機構按照本標準進行判定。
7 標識、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識
7.1.1 產品的外包裝應該使用符合 GB/T 191 要求的標志。
7.1.2 產品的內包裝上貼有牢固的標簽。標示內容應該包括: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規格、凈含量(及單位包裝總數量)、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執行標準號和衛生許可證號等。
7.2 包裝
產品的內包裝應使用國家批準的、并符合相應包裝用標準的材料。包裝容器及內涂料應使用符合國家批準的材料。
7.3 運輸
運輸過程防雨、防潮、防止日光暴曬及35℃以上高溫。氣溫低于0℃時采取保溫措施,防止菌劑凍
冰。運輸過程中輕裝輕卸,避免包裝破損。不得與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物品混裝、混運。
7.4 貯存
產品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庫房內,不得露天堆放,以防止日曬雨淋及35℃以上高溫。氣溫低于0℃時采取保溫措施,防止菌劑凍冰。不得與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物品混貯。
7.5 保質期
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條件下,自生產日期起未啟封,保質期不低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