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色氨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L-色氨酸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酶法生產制得的L-色氨酸。產品廣泛用于醫藥、食品、化工等行業。
分子式:C11H12N2O2
分子量:204.23
CAS號: 73-22-3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中引用的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601 化學試劑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04 化學試劑 酸堿指示劑PH變色域測定通用方法
GB/T5009.76 食品中總砷的測定方法
GB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T19l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14881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實驗方法
中國藥典 2015年版
日本味之素 AJI97標準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2005)《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本品為本品為白色至黃白色晶體或結晶性粉末。無臭或微臭,長時間光照則著色,與酸在暗處加熱較穩定。與其他氨基酸、糖類、醛類共存時極易分解。
3.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3.3 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
3.4 凈含量要求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表1 理化指標
項 目 要 求
含量,% 99.0~101.0
透光率,% ≥95
比旋光度[α]20D(干態),0 -30.5°~-32.5°
pH值 5.5-6.4
氯化物,% ≤0.02
干燥失重,% ≤0.2
熾灼殘渣,% ≤0.1
鐵鹽(以Fe計),% ≤0.002
銨鹽(以NH4+計),% ≤0.02
硫酸鹽(以SO42-計),% ≤0.02
重金屬(以Pb計), mg/kg ≤10
砷鹽(以As計),mg/kg ≤1
其他氨基酸 不得檢出
4 試驗方法
本標準所用試劑和水,指分析純試劑和GB/T 6682規定的三級純水。試驗中所用標準溶液,按GB/T601,GB/T 602,GB/T 603規定制備。
4.1 感官檢驗
將樣品撒在白色濾紙上,目測其顏色、性狀,品嘗其甜味;將樣品投入水、乙醇、丙酮溶液中觀測其溶解性。
4.2 含量的測定
按附錄A.1規定執行。
4.3 透光率的測定
按附錄A.2規定執行。
4.4 比旋光度的測定
按附錄A.3規定執行。
4.5 pH值的測定
稱取試樣 5.00g,精確至 0.01g,用無二氧化碳的蒸餾水溶解并定容至 100mL,搖勻。分別使用已經校準好的 pH 計,測量。所得結果應表示至兩位小數。
4.6 氯化物的測定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則0801的規定測定。
4.7 干燥失重的測定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則0831的規定測定。
4.8 灼燒殘渣的測定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則0841的規定測定。
4.9 鐵鹽的測定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則0807的規定測定。
4.10 銨鹽的測定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則0808的規定測定。
4.11 硫酸鹽的測定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則0802的規定測定。
4.12 重金屬(以Pb計)的測定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則0821的規定測定。
4.13 砷鹽(以As計)的測定
按GB/T 5009.76的規定測定。
4.14 其他氨基酸的測定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則0502的規定測定。
4.15 凈含量的檢驗
按JJF 1070-2005的規定檢驗。
5 檢驗規則
5.1 產品以每個罐次為一批。
5.2 每批產品出廠前應由廠質量檢驗部門進行全項目檢驗,檢驗合格后,附有質量證明書,方可出廠。
5.3 每一包裝為一件數,總件數n≤3時,取樣數為每件取樣;總件數4~300時,取樣數為 n +1;總件數n>300時,取樣數為 n /2+1。取樣制備有清潔、干燥、具有密閉性和避光性的樣品瓶,瓶上貼有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批號和取樣日期、取樣人簽名。取樣時應用清潔適用的取樣器,伸入每件包裝的四分之三深度處,取足夠量的樣品等量混勻后,裝入樣品瓶或袋中。每批產品取樣2份,每份樣品應為100克,一份送化驗室檢驗,另一份應密封保存留樣庫。
5.4 如果在檢驗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標準,應加倍取樣件數,重新取樣品進行檢驗,產品復檢合格,則該批產品合格;產品復檢仍不合格,則該批產品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產品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若作為食品添加劑,標志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用于醫藥和化工應符合相關國家要求。
6.2 包裝
用于醫藥和化工的產品應符合相關國家要求;用于食品添加劑的產品應符合相關國家要求。
6.3 運輸
運輸、裝卸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污染和破損。嚴禁與有毒有害物資混裝。產品在運輸中應防止雨淋和曝曬。
6.4 貯存
產品存放在通風、干燥處,嚴禁與本品可發生反應的物品接觸。
6.5 保質期
在標準規定貯存條件下,產品保質期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