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添加劑 胍基乙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飼料添加劑胍基乙酸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飼料添加劑胍基乙酸。
分子式:C3H7N3O2
相對分子質量:117.11(按 2011 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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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 2167 號)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新品種目錄(2014-03)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 2012 年第 4 號)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09 號)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公告的補充說明(農業部公告第 220 號)
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農業部公告第 2625 號)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14699.1 飼料 采樣
GB/T 20195 動物飼料 試樣的制備
GB/T 6435 飼料中水分的測定
GB/T 6438 飼料中粗灰分的測定
GB 13078 飼料衛生標準
GB/T 13079 飼料中總砷的測定
GB/T 13080 飼料中鉛的測定 原子吸收光譜法
GB/T 13091 飼料中沙門氏菌的檢測方法
GB/T 13092 飼料中霉菌總數的測定
GB/T 13093 飼料中細菌總數的測定
GB/T 18823 飼料檢測結果判定的允許誤差
GB 10648 飼料標簽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和性狀
白色或微黃色結晶性粉末或顆粒,無異味。
3.2 技術指標
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技術指標
項 目 指 標
胍基乙酸(C3H7N3O2,以干基計),% ≥ 98.0
水分,% ≤ 1.5
灼燒殘渣,% ≤ 1.0
3.3 衛生技術指標
應符合 GB 13078-2001 的規定,詳見表 2。
表 2 衛生技術指標
項 目 指 標
霉菌,個/g < 100
細菌總數,個/g < 1000
沙門氏菌 不得檢出
鉛(Pb),(mg/kg) ≤ 5
總砷(以 As 計),(mg/kg) ≤ 1
3.4 凈含量和允許短缺量
應符合 GB/T 18823-2010 的規定。
3.5 生產加工過程衛生要求
應符合 GB/T 13078-2001 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除特殊說明外,所用試劑均為分析純的試劑,色譜分析中所用水應符合GB/T 6682中規定的一級水,其他分析用水應符合GB/T 6682中規定的三級水。所用溶液未經注明均為水溶液。
4.1 外觀和性狀
在自然光線下,通過目測觀察試樣的顏色和形態。
4.2 鑒別
依附錄 A 中 A.1 方法進行鑒定。
4.3 胍基乙酸含量的測定
依附錄 A 中 A.2 方法進行測定。
4.4 水分含量的測定
按 GB/T 6435 執行。
4.5 灼燒殘渣的測定
按 GB/T 6438 執行。
4.7 衛生指標測驗
4.7.1 霉菌
按 GB 13092 的規定進行。
4.7.2 細菌總數
按 GB 13093 的規定進行。
4.7.3 沙門氏菌
按 GB 13093 的規定進行。
4.7.4 鉛含量的測定
按 GB/T 13080 執行。
4.7.5 砷含量的測定
按 GB/T 13079 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生產工藝、連續生產周期中生產的產品為一批。
5.2 取樣方法
按 GB/T 14699.1 的相關要求進行。
5.3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和性狀、胍基乙酸含量、水分。產品出廠前應逐批檢驗,檢驗合格方可出廠。
5.4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第 4 章的全部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型式檢驗:
a)產品投產時;
b)正常生產,每半年至少一次;
c)停產或轉產半年又恢復生產時;
d)更換主要設備,原料或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飼料管理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5.5 判定規則
檢驗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允許重新自同批產品中兩倍量的包裝中抽樣進行復驗;如果復驗結果中仍有不合格項,則判該批次產品為不合格品。
6 標簽
標簽內容應符合 GB 10648 的規定要求。
7 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7.1 包裝
25 kg/袋,采用紙塑復合材料包裝,包裝應牢固。
7.2 運輸
運輸時防止擠壓、暴曬、雨淋,裝卸時輕搬、輕放,不得與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物混裝、混運。
7.3 貯存
產品應貯存于干燥、通風、 避光處,不得與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物混貯。
7.4 保質期
在符合規定的貯運條件下,保質期為 24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