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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冠醚-5質量檢測

    規格:97%
    包裝:1kg/瓶
    最小購量:1kg
    CAS:33100-27-5
    分子式:C10H20O5
    分子量:220.26

    15-冠醚-5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15-冠醚-5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標簽、包裝、儲運、安全。
    本標準適用于以二氯乙醚與三甘醇反應而得的15-冠醚-5。
    分子式:C10H20O5
    分子量:220.26(按2016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CAS#:33100-27-5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對于本文件的應用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06 化學試劑 水分測定通用方法 卡爾·費休法
    GB/T 4946 氣相色譜法術語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要求
    GB/T 7531 有機化工產品灼燒殘渣的測定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282.1 透明液體 以鉑-鈷等級評定顏色 第1部分:目視法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3 要求
    3.1 性狀:無色至淡黃色液體,溶于水和甲醇。
    3.2 15-冠醚-5 應符合表 1 要求。
    表1 15-冠醚-5 控制項目指標
    項 目 指 標
    外觀 無色至淡黃色液體
    色號,Hazen ≤50
    含量,% ≥97.0
    灼燒殘渣,% ≤0.2
    水分,% ≤0.5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規定
    本章中除另有規定外,所用標準滴定溶液、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均按GB/T 601、GB/T 602、GB/T603的規定制備和標定,試劑均使用分析純試劑,所使用的水應符合GB/T 6682中三級水規格。
    4.2 鑒別試驗
    IR──試樣與標樣的紅外光譜圖,應沒有明顯差異。
    圖1 15-冠醚-5 典型紅外譜圖(液膜法)
    4.3 外觀
    取25mL樣品于納氏比色管,在白色背景下自上向下觀察,應符合控制項目指標要求。
    4.4 色號
    按GB/T 9282.1的規定進行。
    4.5 灼燒殘渣
    按GB/T 7531的規定進行。
    4.6 水分
    按GB/T 606的規定進行。
    4.7 含量
    4.7.1 方法提要
    以30米SE-30毛細管色譜柱和FID檢測器,對試樣中的15-冠醚-5進行氣相色譜分離和測定。以面積百分比法定量。
    4.7.2 儀器
    氣相色譜儀:帶FID檢測器。
    色譜柱:30m×ø0.25mm(ID) ,膜厚0.5µm的SE-30毛細管柱。
    微量注射器:10μL。
    色譜數據處理機。
    4.7.3 氣相色譜操作條件
    柱溫:220℃;汽化室:260℃;檢測器室:260℃。
    氣體流速(mL/min):載氣(N2):30;氫氣:30;空氣:300。
    分流進樣:分流比1:50。
    進樣體積:0.4μL。
    保留時間:15-冠醚-5約6min。
    上述色譜條件系典型操作參數,可根據不同儀器的操作特點,對操作參數作適當調整,以期獲得最佳效果。
    4.7.4 測定步驟
    在上述操作條件下,待儀器基線穩定后,重復注入數針試樣,待相鄰兩針的相對響應值變化小于0.5%,計算含量。
    4.7.5 計算
    將測得的兩針試樣的峰面積進行平均。含量以15-冠醚-5質量分數W計,數值以%表示,按下式計算:
            Ai
    X=-----------×100%
           ∑Ai
    式中:
    X1──15-冠醚-5的百分含量,%;
    Ai──15-冠醚-5峰面積;
    ∑Ai──試樣溶液中各色譜峰面積之和。
    4.7.6 允許差
    本方法15-冠醚-5含量平行測定結果之差應不大于0.5%,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以批為單位,經一個或若干加工過程生產的、具有預期均一質量和特性的產品為一批。
    5.2 抽樣按 GB/T 6678、GB/T 6680 的規定進行,用隨機數表法確定抽樣的包裝件;取樣總量應不少于100g。取樣后混合均勻,進行檢驗。樣品檢驗后,注明生產日期、批號,密封保存 1 年。
    5.3 產品由生產企業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后,并附有產品質量證明書方可出廠。用戶有權按本標準的檢驗規則,對所收到的產品進行驗收。
    5.4 檢驗結果按 GB/T 8170 的規定判定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若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時,應重新擴大樣本量至原樣本量的兩倍取樣進行復檢,重新檢驗結果中若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則整批產品為不合格。
    5.5 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在產品出廠兩個月內提出仲裁,由雙方協商仲裁單位,按本標準規定進行仲裁。

    6 標志、標簽、包裝、儲運
    6.1 產品外包裝上應有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批號、凈含量、執行標準等信息。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 GB 190、GB/T 191 的規定。
    6.2 產品用聚乙烯塑料瓶或桶包裝。根據用戶要求或訂貨協議,可以采用其它形式的包裝。凈含量應符合 JJF 1070 的規定。
    6.3 本品應存放在陰涼、避光、通風、干燥的庫房內。
    6.4 本品儲運時,嚴防潮濕和日曬。避免與皮膚、眼睛接觸,防止由口鼻吸入。
    6.5 在規定的儲運條件下,產品的保質期從生產之日起為 1 年。超過保質期應重新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可繼續使用。

    7 安全
    7.1 危險性類別
    第6.1類,毒性物質。
    7.2 安全措施
    7.2.1 急救措施
    皮膚接觸:用大量清水徹底沖洗。就醫。
    眼睛接觸:拉開眼瞼,用流動清水沖洗15分鐘。就醫。
    吸入: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呼吸困難時給輸氧。呼吸停止時,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食入:誤服者,用水漱口,口服牛奶、蛋清。就醫。
    7.2.2 消防措施
    可用水、霧狀水、砂土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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