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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堿式碳酸銅質量檢測

    非售品
    CAS:12069-69-1
    分子式:CO3.Cu.CuH2O2
    分子量:

    工業用堿式碳酸銅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用堿式碳酸銅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由IT廢液生產的工業用堿式碳酸銅。
    分子式:Cu2(OH)2CO3
    相對分子質量:221.076(2013年國際相對原子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2009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01-2002 化學試劑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2002 化學試劑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2002 化學試劑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678-2003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79-2003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HG/T 4825-2015 工業堿式碳酸銅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本產品應符合表1 的規定。
    表1 要求
    項目指標
    外觀藍色粉末
    銅(Cu)含量,% ≥55
    氯化物(Cl),  % ≤0.01
    硫酸鹽(SO4), % ≤0.1
    鉛(Pb)含量,% ≤0.02
    砷(As)含量,% ≤0.03
    鎘(Cd)含量,% ≤0.01
    3.2 凈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規定
    本標準所用試劑和水,在沒有注明其他要求時,均指分析純試劑和GB/T 6682-2008規定的三級水,實驗中所用的標準滴定溶液、制劑及制品在沒有其它要求時均按GB/T 601-2002,GB/T 602-2002,GB/T 603-2002制備。
    4.2 外觀的檢驗
    目測。
    4.3 銅含量的測定
    按HG/T 4825-2015中6.3的規定進行。
    4.4 氯化物含量的測定
    按HG/T 4825-2015中6.6的規定進行。
    4.5 硫酸鹽含量的測定
    按HG/T 4825-2015中6.7的規定進行。
    4.6 鉛、砷、鎘含量的測定
    按HG/T 4825-2015中6.4的規定進行。
    4.7 凈含量的測定
    按JJF 1070-2005的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定
    5.1 檢查與驗收
    5.1.1 產品應由廠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附有產品合格證。
    5.1.2 使用單位有權按本標準規定對收到的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應在收貨后一個月內向生產廠提出復驗或處理意見,生產廠在接到用戶意見后,應在一個月內答復。
    5.1.3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應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法定仲裁機構按照本標準進行仲裁檢驗。
    5.2 組批
    相同材料,基本相同的生產條件,連續生產或同一班組生產的產品為一批。
    5.3 取、制樣
    每批產品抽樣數量按GB/T 6678-2003中第7.6條規定,取樣方法按GB/T 6679-2003規定。采樣時將采樣器從包裝袋的上方斜插至3/4處進行采樣,將所采的樣品混勻后,用四分法縮分至總量不少于500g。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具有磨口塞得玻璃瓶中,密封。瓶上粘貼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采樣日期和采樣者姓名。一瓶用于檢驗,另一瓶保存備查,保留時間由生產廠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5.4 檢驗項目
    本標準中表1所列項目均為出廠檢驗項目。
    5.5 檢驗結果的判定
    5.5.1 檢驗結果的數值修約和判定按GB/T 8170-2008 中的規定進行。
    5.5.2 經檢驗,有任何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重新自同批產品雙倍量的包裝件中抽取試樣進行復驗,復驗結果如仍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6.1.1 本產品包裝袋上應有清晰、牢固的標志,標明產品名稱、型號、批號、標準號、凈含量、生產日期和生產廠名、廠址以及GB 190-2009 規定的“毒性物質” 標志、GB/T 191-2008 規定的“怕曬”和“怕雨”標志并附有合格證。
    6.1.2 每批出廠的產品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生產廠名、廠址、產品名稱、批號、等級、凈含量、生產日期、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證明和本標準編號。
    6.2 包裝
    6.2.1 本產品采用雙層包裝,內包裝采用聚乙烯薄膜袋,外包裝采用塑料編織袋。每袋凈重25kg 或50kg 兩種規格。定量包裝產品凈含量應符合JJF 1070-2005 的規定。
    6.2.2 需方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6.3 運輸
    產品運輸過程中應有遮蓋物,防止暴曬、雨淋,防高溫。嚴禁與氧化劑、酸類物質等混運。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通風、陰涼、干燥的倉庫內、嚴禁與氧化劑、酸類物質等混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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