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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壬酸質量檢測

    規格:98.0%
    包裝:200L/桶
    最小購量:1
    CAS:112-05-0
    分子式:C9H18O2
    分子量:158.24

    壬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壬酸的分類與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儲運、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油酸經臭氧氧化裂化制得的壬酸。
    化學成分:本產品主要成分為壬酸。
    分子式:C9H18O2
    相對分子質量:158.24(按 2007 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143 液體化學產品顏色測定方法(Hazen 單位-鉑-鈷色號)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9104-2008 工業硬脂酸試驗方法
    HG/T 4480-2012 工業用壬酸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75 號(2005)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分類與標記
    依據壬酸含量的不同進行分類,其貿易名稱及對應產品代碼見表1。
    表 1
    壬酸含量     貿易名稱         產品代碼
    ≥90%  PRIFRAC 2913-LQ-(SI) FAP0004
           PRIFRAC 2914-LQ-(SI) FAP0010
    ≥95%  PRIFRAC 2915-LQ-(SI) FAP0022
    4 要求
    4.1 外觀
    無色至黃色透明液體。
    4.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表 2
    項 目              指 標
                 PRIFRAC 2913 PRIFRAC 2914 PRIFRAC 2915
    壬酸含量,% 90.00~100.00 90.00~100.00 95.00~100.00
    總一元酸含量,% 97.50~100.00 97.50~100.00 98.00~100.00
    酸值,mg KOH/g 345.0~355.0 345.0~355.0 345.0~355.0
    碘值,gI2/100g 0.00~1.00 0.00~0.50 0.00~0.50
    APHA 色澤,Hazen 0~100 0~100 0~100
    透光率@440nm,% 95~100 95~100 95~100
    透光率@550nm,% 99~100 99~100 99~100
    鐵含量,ppm       0~2 0~2 0~2
    4.3 凈含量
    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其它包裝:按供需雙方合同約定。
    5 試驗方法
    5.1 外觀
    目測。
    5.2 理化指標
    5.2.1 壬酸含量、總一元酸含量
    按HG/T 4480-2012中“6.3 壬酸含量的測定”的規定進行測定。
    5.2.2 酸值
    按GB/T 9104-2008中“6 酸值的測定”的規定進行測定。
    5.2.3 碘值
    按GB/T 9104-2008中“4 碘值的測定”的規定進行測定。
    5.2.4 APHA 色澤
    按GB 3143的規定進行測定。
    5.2.5 透光率
    以無水乙醇(分析純)為參比,用分光光度計測定壬酸在440nm和550nm兩個波長處的透光率。
    5.2.6 鐵含量
    稱取1g(準確至0.01g)試樣于50mL比色管中,加入25mL重蒸餾過的95%乙醇溶解并用4mol/L鹽酸或10%氨水調節pH在2~3(用pH試紙測定)之間,依次加入7.5mL10%鹽酸羥胺溶液, 10mL醋酸—醋酸鈉緩沖溶液,5mL 0.2%鄰菲羅啉,用純水稀釋到刻度,搖勻,靜置10min,與鐵含量為1ppm或2ppm對照液進行目視比較。
    5.3 凈含量
     按JJF 1070的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產品需檢驗合格后,并出具質量分析證明書,方可出廠。
    6.2 組批
    在一定時間間隔內或特定數量的、連續生產的、均質、包裝形式相同的產品為一批。
    6.3 取樣
    待產品在產品罐充分循環,混合均勻后,從取樣口直接取樣 1000mL,并均分裝在兩個清潔、干燥的樣品瓶中,一份作為產品指標分析;另一份作為保留樣,標明產品名稱、批號、取樣時間等信息,留樣至保質期后 1 個月。
    6.4 檢驗項目
    本標準第 4 章的全部項目。
    6.5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中若有一項指標不合格,應從該批產品中加倍取樣,并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復檢合格則該批產品合格,否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貯運、保質期
    7.1 標志
    包裝容器上的產品標簽需標明產品名稱、商標、凈含量、企業名稱、生產日期、批號等主要內容,當顧客有特殊標識要求時需評估后,再確認是否執行。圖示標志應符合 GB/T 191 的規定。
    7.2 包裝
    采用塑料桶或 IBC 桶的包裝形式。包裝容器必須密閉封牢,保證不滲不漏。
    7.3 運輸
    運輸前應先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整、密封,運輸過程中要確保包裝容器不泄露、不倒塌、不墜落、不損壞。嚴禁與氧化劑、堿類、醇類、腐蝕物品等物品混裝混運。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或泄露。
    7.4 貯存
    遠離火種、熱源。應與氧化劑、堿類、醇類、腐蝕物品等分開存放,忌混儲。
    7.5 保質期
    在符合上述包裝、運輸、儲存的條件下,保質期自灌裝之日起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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