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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乙酮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180kg/桶
    最小購量:1
    CAS:98-86-2
    分子式:C8H8O
    分子量:120.15

    苯乙酮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苯乙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標志、標簽、包裝、貯存、運輸和安全所做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乙苯為主要原材料,經過氧化、蒸餾、精餾等一系列化學反應而得到的的苯乙酮。
    分子式:C8H8O 或 C6H5COCH3
    分子量:120.15
    英文名稱:Acetophenone
    CAS 號:98-86-2
    分子結構:甲基 C 原子以 sp3 雜化軌道成鍵,苯環和羰基 C 原子以 sp2 雜化軌道成鍵
    穩定性:穩定
    主要用途:用于制造香皂和紙煙,也用作有機化學合成的中間體,纖維樹脂等溶劑和塑料的增塑劑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所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606-2003 化學試劑 水分測定通用法 卡爾費休法
    GB/T21781-2008 化學品熔點測定方法
    GB/T16631-2008 高效液相色譜法通則
    GB/T6678-2003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 13690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T 1250 極限數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3723 工業用化學產品采樣安全通則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0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其他

    3 要求
    苯乙酮的外觀及相關質量標準要求應符合下表 I 的規定。
    表 1 質量標準
    序號 指標名稱 指標要求
    1 外觀 常溫為無色或淺黃色液體,低溫為
    片狀晶體,有山楂的香味
    2 苯乙酮含量百分比≥ 99.0
    3 水份≤ 0.3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將苯乙酮樣品 50mL 靜止放于比色管中目視。
    4.2 苯乙酮的測定
    4.2.1 方法
    儀器:氣相色譜儀
    檢測器:FID ,柱長:30m;內徑 0.32mm;固定相:SE-30 交聯柱;膜厚:0.5μm。
    進樣量:0.2 微升。
    色譜溫度:柱溫:初溫 90℃保持 2,以每分鐘 6℃的速率升 140℃,再以每分鐘 30℃的速率升至 240℃保持 7 分鐘。 檢測室:280℃。汽化室:250℃. 檢測結果用面積歸一法計算。
    精密量取供試品 10ml,于凝固點測定管中,套管中加冰水 20ml,觀察苯乙酮凝固時溫度。
    4.2.2 試劑和材料
    氮氣:體積分數大于 99.99;
    氫氣:體積分數大于 99.99;
    4.2.3 分析結果的表述
    以兩次重復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報告其分析結果,按 GB/T 1250 的規定進行修約,兩次重復測定,結果之差不得大于 0.10%。
    4.3 水分的質量分數的測定
    取液體試樣,按 GB/T 6283 規定進行測定。
    取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兩次平行測定結果之差不得大于0.01%。

    5 檢驗規則
    5.1 本標準表 1 中的所有項目均為出廠檢驗項目,每批產品均應按表 1 規定的試驗方法對這些項目進行
    5.2 采樣按 GB/T 6680 和 GB/T 6679 的規定執行。樣品數和樣品量按 GB/T 6678 的相應規定執行。采樣者還應熟悉和遵守 GB/T 3723 有關采樣的安全要求。
    5.3 產品出廠應由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保證所有指標符合本標準的要求,質量證明上應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批號或生產日期、凈含量、
    5.4 取樣后將樣品充分混勻,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的磨口瓶內,貼上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批號、取樣人姓名及取樣日期。一瓶供檢驗用,另一瓶密封,保留備查。
    5.5 如果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相應等級要求時,需重新加倍取樣,復檢。檢驗結果只要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時,則整批產品應作降級或不合格處理。

    6 標志、存貯、包裝、運輸
    6.1 標志
    6.1.1 容器上應標明

    1)生產企業名稱
    2)產品名稱
    3)商標
    4)生產日期或批號
    5)凈含量
    6)產品執行標準號
    6.1.2 按 GB 13690 的要求標有明顯 “易燃 ”、“危險品 ”標志,罐車及貯存標志,罐車及貯存裝置都要有明顯標志。
    6.2 包裝
    6.2.1 產品應裝入干燥、清潔的專用的罐車或鍍鋅鋼桶內。
    6.3 運輸及貯存
    6.3.1 運輸過程應執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并防止雨淋和日光暴曬。

    7 安全
    7.1 生產和使用其產品的場所應安裝排氣通風設備,禁止使用明火,設備必須密封。區域內必須有急救箱和滅火設備。
    7.2 處理產品時,應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以防其蒸氣吸入體內,避免液體產品落到皮膚上。防護用品包括過濾性防毒面具、橡皮手套和防護眼鏡等。
    7.3 為保證生產安全,防止火災爆炸,必須遵守石化化工企業防爆、防靜電火花等的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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