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處理劑焦亞硫酸鈉溶液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質處理劑-焦亞硫酸鈉溶液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簽、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焦亞硫酸鈉為原料,經適當溶解、調制后而制得的水質處理劑,用于淡水、海水養殖用水水質凈化,能去除重金屬、氨氮、余氯、農藥殘留等有害物質。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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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5009.2 食品的相對密度的測定
HG/T 2826 工業焦亞硫酸鈉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75 號(2005)《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焦亞硫酸鈉應符合HG/T 2826《工業焦亞硫酸鈉》的要求。
3.2 感官
本品為無色或淡黃色液體。
3.3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理化指標
項 目 指 標
相對密度,g/ml 1.05~1.35
pH 值 7.0~10.0
焦亞硫酸鈉(Na2S2O5)含量,% ≥3.0
3.4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原則
除特別注明外,試驗中所用試劑均為分析純試劑。水為蒸餾水或符合三級水相當純度的水,試驗中所需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在沒有規定時,均按 GB/T 603 規定制備。
4.2 感官
取適量樣品置于潔凈的玻璃燒杯中,在非直射日光、光線充足、無異味的環境中,用目測、鼻嗅進行評定。
4.3 相對密度
按照GB/T 5009.2 的規定執行。
4.4 pH 值測定
4.4.1 pH 計的校正
用精確已知pH值的緩沖溶液(盡可能接近待測溶液的pH),在測定采用的溫度下校正pH計。如果pH計無溫度校正系統,緩沖溶液的溫度應保持在(20±2)℃的范圍之內。
4.4.2 測定
將電極插入被測試樣液中,并將pH計的溫度校正器調節到被測液的溫度。如果儀器沒有溫度校正系統,被測試液的溫度應調到(20±2)℃的范圍之內。采用適合于所用pH計的步驟進行測定。當讀數穩定后,從儀器的標度上直接讀出pH值,精確到0.05pH單位。同一制備試樣至少要進行二次測定。
4.5 焦亞硫酸鈉含量
按照HG/T 2826的規定執行。
4.6 凈含量
按照JJF 1070的規定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批的規定
以同一配方、同一規格、同一班次生產的產品為一批。
5.2 采樣
同一批號產品中,在檢驗外部包裝后,按每批總箱數 3%取樣,然后從每箱中抽取 2 瓶,樣品數不
可少于 10 瓶。
5.3 出廠檢驗
5.3.1 產品出廠時,需經公司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并附上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
5.3.2 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相對密度。
5.4 型式檢驗
5.4.1 型式檢驗為本標準要求中的全部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停產 6 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b) 工藝、配方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 出廠檢驗結果與最近一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d)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5.4.2 型式檢驗的樣品,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5.5 判定規則
5.5.1 理化、衛生指標如有不合格項時,應在該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并對不合格項復檢一次,按復檢結果判定本批產品是否合格。
6 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及保質期
6.1 標簽
應符合GB/T 191的有關規定。
6.2 包裝
包裝應采用聚乙烯塑料瓶包裝,封口完整,不得滲漏。
6.3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干燥,運輸途中應防止日曬、雨淋。嚴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
6.4 貯存
本品應密閉保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庫房。嚴禁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貯,庫房應有防蟲防鼠措施。
6.5 保質期
在符合上述貯運條件下,且包裝完好的產品,保質期自生產之日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