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質量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的指標、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生產的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以下簡稱銀單 1 號),廣泛應用于油田助劑、污水處理、印染、造紙、日用化工以及制藥、紡織、皮革等行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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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680-2003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605-2006 化學試劑 色度測定通用方法
3 要求
3.1 外觀
呈無色至淡黃色的透明液體。
3.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理化指標
項目 指標
色度 30-50
有效含量,% 60±1
pH 值 3.0 ~ 6.0
氯化鈉,% 1.0 ~ 2.0
4 試驗方法
4.1 實驗用水均應符合 GB/T6682 標準中規定的三級水要求。
4.2 外觀
在日常自然光下,目測試樣的外觀。
4.3 色度
按 GB/T 605 規定的方法檢測。
4.4 有效含量
4.4.1 測定原理
折光率可以用于確定液體混合物的濃度組成,從而測定折光率可求得試樣的含量。
4.4.2 儀器
阿貝折光儀:測量范圍為 1.300 ~ 1.700;
超級恒溫水浴:準確度 0.1℃。
4.4.3 折光儀的校正
折光儀需放置在光線充足的位置,與恒溫水浴連接好。通入恒溫水(一般恒溫為 30℃±0.1℃的水),打開棱鏡,滴蒸餾水于鏡面上,關緊棱鏡,觀察望遠鏡內明暗分界線是否在十字線中間,若有偏差,用螺絲刀旋轉校準,使明暗分界線調準至與基準線重合(30℃時讀數刻度線與 1.3319 對齊)。
4.4.4 測定步驟
折光儀校正后,打開棱鏡,將試樣液體 1 ~ 2 滴均勻的滴在鏡面上,關緊棱鏡,輕輕轉動左面的刻度盤,并在右鏡筒內找到明暗分界線或彩色色帶,再轉動消色調節器,至看到一個明晰分界線。轉動左面刻度盤,使分界線對準十字線中間,并讀出折光率,重復觀察及記錄計數 1 ~ 2 次,所得讀數的算術平均值即為銀單 1 號產品的折光率 X。
4.4.5 根據測定的折光率,結果按如下計算:
Y = 456.44X-603.56
式中:
Y —— 銀單 1 號含量,%;
X —— 30℃時折光率
456.44 —— 系數;
603.56 —— 常數。
4.5 pH
4.5.1 測定儀器
PHS-3C 型 pH 計;100ml 燒杯
4.5.2 測定步驟
取試樣 50g 置于燒杯中,插入電極,待 pH 計穩定 1min 后,讀數。
4.6 氯化鈉含量
4.6.1 原理
產品中的水份和有機物在高溫下蒸發,經稱重、計算其氯化鈉的百分含量。
4.6.2 儀器和設備
坩堝:ф35mm×30mm;電熱爐:1kW;馬弗爐:0℃~1200℃
4.6.3 測定步驟
稱取試樣濃度為 60%約 1.5g-2.5g(稱準至 2mg),放置電爐上加熱,烘去大部分的水和有機物,至坩堝中的物質轉變成固體物時,將坩堝轉入到馬弗爐中,在 800℃灼燒 2 小時,將坩堝蓋蓋嚴,取出坩堝, 置于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再稱量。
4.6.4 計算
試樣中氯化鈉的百分含量(X)按下式計算:
m2-m1
X=---------×100%
m
式中:
m2———— 干燥后的試樣和坩堝總質量,g;
m1———— 坩堝的質量,g;
m —— 試樣的質量,g。
二次平衡測定結果的相對偏差不大于 0.5%,取算術平均值做為測定結果。
5 檢測規則
抽樣
5.1.1 組批
以同一批投料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批量不超過 5t。
5.1.2 取樣
用取樣管從待檢批次的任意一桶的上、中、下三個部位共取出 200g 試樣。混勻后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的具塞磨口瓶中,瓶上粘貼標簽,注明生產廠家名稱、產品名稱、牌號、批號、生產日期、取樣者。
一瓶送質檢部門檢驗,一瓶保留備查。
5.2 檢驗分類
產品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5.2.1 型式檢驗
5.2.1.1 型式檢驗每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
a) 新產品投產、停產半年恢復生產時;
b) 在產品結構、工藝、材料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5.2.1.2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要求中規定的全部項目。
5.2.2 出廠檢驗
產品必須經廠質檢部門檢驗合格才能出廠,出廠檢測形式為抽檢,檢測項目包括:外觀、色度、有效含量和 p H 值。每批出廠的產品都就附有一定格式的質量證明書。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生產廠家名稱、產品名稱、批號、生產日期、凈重、執行標準編號及產品質量符合標準的證明。
5.3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可自兩倍量的包裝桶中重新取樣進行復驗。復驗結果,
即使只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則整批產品判為不合格。
5.4 驗收
用戶可按本標準對所收到的銀水 1 號進行驗收。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可由法定檢測機構按標準進行仲裁,仲裁時,應按本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包裝上的標志應牢固清晰,主要內容包括:廠名、廠址、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凈重、執行標準編號及其他注意事項等。
6.2 包裝
本產品用塑料桶密封包裝,每桶凈重 50kg、125kg、200kg、IBC 噸桶。
6.3 運輸
本產品運輸時應輕裝、輕卸、防止日曬、雨淋。
6.4 貯存
本產品應貯存于陰涼、干燥處。在上述保存條件下,本產品儲存有效期為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