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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穩定劑944質量檢測

    規格:≥98%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70624-18-9
    分子式:(C24H50N4·C8H19N·C3Cl3N3)x
    分子量:2000

    光穩定劑944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光穩定劑 944 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已二胺哌啶、叔辛胺和三聚氯氰為主要原料合成的光穩定劑 944。
    化學名稱:聚{ [6-[(1,1,3,3-四甲基丁基)氨基]]-1,3,5-三嗪-2,4-雙[(2,2,6,6,-四甲基-哌啶基) 亞氨基]-1,6-己二撐[(2,2,6,6-四甲基-4-哌啶基)亞氨基]
    試驗式: [C35H66N8]n (n=4-5)
    相對分子量:2000~3000(按 2007 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17 化學試劑 熔點范圍測定通用方法
    GB/T 3143 液體化學產品顏色測定法(Hazen 單位-鉑-鈷色號)
    GB/T 6284 化工產品中水分測定的通用方法 干燥減量法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7531 有機化工產品灼燒殘渣的測定
    GB/T 10004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 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GB/T 14187 包裝容器 紙桶
    GB/T 27761 熱重分析儀失重和剩余量的試驗方法
    GB/T 27843 化學品聚合物低分子量組分含量測定凝膠滲透色譜法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 75 號令

    3 要求
    3.1 外觀質量
    本品為淡黃色粉末或淡黃色顆粒。
    3.2 質量指標
    質量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質量指標
    項 目     指 標
    熔點,℃ 110~130
    透光率,% 425nm ≥93
    透光率,% 450nm ≥95
    干燥減量,% ≤0.5
    灰分, % ≤0.1
    色度,APHA ≤60
    分子量, 2000-3000
    熱失重(at5%),℃ ≥360
    3.3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用目測法進行。
    4.2 熔點
    按照 GB/T 617 規定的方法進行。
    4.3 透光率
    4.3.1 儀器
    a) 電子天平:分度值 0.1mg;
    b) 分光光度計。
    4.3.2 試劑
    甲苯(分析純)。
    4.3.3 操作步驟
    稱取 2.5g(精確至 0.0001g)樣品,溶解于 25ml 甲苯中,用分光光度計進行測定。
    4.3.4 允許誤差
    平行測定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允許差不得超過 1%。取二次重復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分析結果。
    4.4 干燥減量
    按照 GB/T 6284 規定的方法進行。
    4.5 灰分
    按照 GB/T 7531 規定的方法進行。灼燒溫度為 750℃。
    4.6 色度
    按照 GB/T 3143 的規定進行。
    稱取 10g(精確至 0.000 1g)樣品,溶解于 100ml 甲苯(甲苯色號要求≤5)中,完全溶解后,取 100ml 試樣,置于奈氏比色管中,與色度標準液同置于色度比色架中對比。
    4.7 分子量
    按照 GB/T 27843 規定的方法進行。
    4.8 熱失重
    按照 GB/T 27761 規定的方法進行。
    4.9 凈含量
    按照 JJF 1070 規定的方法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與抽樣
    按 GB/T 6679 的規定進行,產品以一次投料為 1 批,按 1%進行抽樣,取樣量不得少于100g。
    5.2 檢驗
    5.2.1 產品需經本公司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并簽發合格證方可出廠。
    5.2.2 檢驗項目為第 3 章全部內容。
    5.3 判定規則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時,判定為合格。若有任一指標不合格,應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復檢如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6.1 標志
    包裝容器上應粘貼牢固的標志,并應標明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
    b) 規格;
    c) 凈含量、毛重;
    d) 保質期;
    e) 生產廠名、廠址;
    f) 生產日期或批號。
    6.2 包裝
    產品內包裝用塑料袋包裝,外包裝用紙板桶或紙板箱,規格為 25kg/桶(箱)。其包裝袋應符合 GB/T 10004 的規定,包裝桶應符合 GB/T 14187 的規定。
    6.3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保持避光、密封,嚴防潮濕,不得與酸或堿性物質混裝、混運。
    6.4 貯存
    6.4.1 產品應貯存在通風、干燥的倉庫中,并處于避光的環境中。
    6.4.2 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產品從生產日期起保質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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