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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氨基-1-金剛烷醇質量檢測

    非售品
    CAS:702-82-9
    分子式:C10H17NO
    分子量:167.25

    3-氨基-1-金剛烷醇質量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3-氨基-1-金剛烷醇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合成的3-氨基-1-金剛烷醇。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17 化學試劑熔點范圍測定通用方法
    GB/T 6040 紅外光譜分析方法通則
    GB/T 9722 化學試劑 氣相色譜法通則
    GB/T 6284 化工產品中水分測定的通用方法干燥減量法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NY/T 1860.22-2010 農藥理化性質測定實驗導則 第 22 部分:溶解度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7532 有機化工產品中重金屬的測定目視比色法
    GB/T 7531 有機化工產品灼燒殘渣的測定
    GB/T 16631 高效液相色譜法通則
    3 產品中文名稱、分子式、結構式、相對分子質量
    中文名稱:3-氨基-1-金剛烷醇
    CAS:702-82-9
    分子式:C10H17NO
    結構式:


    分子量:167.25
    4 技術要求
    4.1 外觀:白色至類白色粉末
    4.2 鑒別:與標準品一致
    4.3 溶解度:溶于甲醇 微溶于水
    4.4 熔點:262.0C ~272.0C
    4.5 熾灼殘渣:≤0.2%
    精確量取供試樣品1.0g,置已熾灼至恒重的坩堝中,精密稱定,加1ml硫酸,低溫熾灼至完全炭化,放冷至室溫;除另有規定外,加硫酸0.5~1.0mL,低溫加熱至硫酸蒸汽除盡后,在550~650℃熾灼使完全炭化,移至干燥器內,放冷至室溫,精密稱定后,再在550~650℃熾灼至兩次連續的稱量值相差不超過0.5mg或殘渣量符合限度。如需進行重金屬檢測,可將殘渣留作重金屬檢測。
    4.6 重金屬含量:≤20ppm
    4.7 水分含量:≤3.0%
    4.8 有關物質:
    1-金剛烷胺:≤0.15%
    1,3-金剛烷醇:≤1.00%
    其他單個雜質:≤0.1%
    總雜:≤1.50%
    4.9 干燥失重:≤1.0%
    4.10 含量:98.0%-102.0%

    5 試驗方法
    5.1 外觀
    在自然光或熒光燈下目視觀察。
    5.2 鑒別方法
    按GB/T 6040和GB/T 9722的規定進行。
    5.3 采樣方法
    按GB/T 6679的規定進行。
    5.4 溶解度
    按NY/T 1860.22-2010的規定進行。
    5.5 熔點
    使用熔點儀,按GB/T 617的規定測定。
    5.6 熾灼殘渣
    按GB/T 7531 的規定執行。
    5.7 重金屬含量測定方法
    按GB/T 7532的規定進行。
    5.8 水分含量
    按GB/T 6284的規定進行
    5.9 有關物質
    按GB/T 16631的規定進行。
    5.10 含量測定方法
    按GB/T 16631的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規則

    在原材料、工藝不變的條件下,產品每生產一釜為一批。
    6.2 抽樣方法
    外觀檢驗的試樣按GB/T 6679-2003規定,在每一檢驗批中隨機抽取24g,分裝成兩種包裝規格:8g用于檢驗分析,16g作為樣品備存,取樣容器貼標簽,注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數量、及取樣日期。
    其他檢驗項目的試樣應從外觀檢驗合格后的試樣中隨機抽取。
    6.3 檢驗分類
    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3.1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抽樣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簽發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溶解度、熔點、熾灼殘渣、重金屬含量、水分、有關物質和含量。
    6.3.2 型式檢驗
    6.3.2.1 正常生產時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亦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的試制定型鑒定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產品停產一年后,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3.2.2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第4章規定的所有項目。判定規則
    6.3.3.1 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規定要求的,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
    6.3.3.2 檢驗結果中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可重新加倍抽取試樣復查,重新檢驗結果若仍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7.1 標志
    產品包裝外應注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地址、商標、批號、含量、凈重、毛重、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許可證號及標準編號。顧客如有特殊需求,可與生產廠另訂協議。
    7.2 包裝
    3-氨基-1-金剛烷醇應用干燥、清潔的雙層聚乙烯袋密封包裝,鋁塑復合包裝袋密封包裝,外層為紙板桶,或按顧客需求,包裝于其他容器中,嚴格封口,其圖示應符合GB/T 191-2008的要求。
    7.3 運輸
    在運輸過程中應輕裝輕卸,防止日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混運,并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
    7.4 貯存
    本產品應儲存在干燥通風處。密封包裝。常溫儲存。
    8 安全要求
    8.1 避免接觸皮膚和眼睛。
    8.2 實際操作中應佩戴半面具或全面具,降低暴漏值。
    8.3 防止粉塵和氣溶膠生成,在有粉塵生成的地方,提供合適的排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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