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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苯二甲酸二異辛酯質量檢測

    非售品
    CAS:6422-86-2
    分子式:C24H38O4
    分子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   
      HG/T 2423—93
         對苯二甲酸二辛酯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對苯二甲酸和2—乙基己醇為原料制得的對苯二甲酸二辛酯。本產品主要用作聚氯乙烯產品的增塑劑。
        商品名稱:增塑劑DOTP
        化學名稱:對苯二甲酸二辛酯。
        分子式:C24H38O4
        結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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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分子質量:390.57(按1989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2  引用標準
        GB/T 1664  增塑劑外觀色澤的測定(鉑—鈷比色法)
        GB/T 1669  增塑劑加熱減量的測定
        GB/T 1671  增塑劑閃點的測定  克利夫蘭德開口杯法
        GB/T 1672  液體增塑劑體積電阻率的測定
        GB/T 4472  化工產品密度、相對密度測定通則
        GB/T 6489.2  工業用鄰苯二甲酸酯類檢驗方法  酸度的測定
        GB/T 6489.3  工業用鄰苯二甲酸酯類檢驗方法  酯含量的測定  皂化滴定法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實驗方法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透明、無可見雜質的油狀液體。
    3.2  工業用對苯二甲酸二辛酯應符合下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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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酯含量至少一個月檢驗一次,其他項目為出廠檢驗項目。
    4  試驗方法
    4.1  色度的測定
        按GB/T 1664規定進行。
    4.2  酯含量的測定
        按GB/T6489.3規定進行。在沸水中加熱1h后取出燒瓶,用20mL水沖洗冷凝器,搖動燒瓶至溶液清亮,浸入冷水中冷卻,冷卻后再用20mL水沖洗燒瓶,拆下燒瓶以20mL水沖洗各個接口。
        酯的質量百分含量(以DOTP計)按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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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C——鹽酸標準滴定溶液的實際濃度,mol/L;
         Vo——空白試驗所消耗鹽酸標準溶液的體積,mL;
         v1——試樣所消耗鹽酸標準溶液的體積,mL;
         m——試樣質量,g;
         A——酸度(以對苯二甲酸的質量百分數表示);
        390.57/2——對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換算系數;
        166.13/2——對苯二甲酸的換算系數。
        允許差:
        兩次平行測定結果之差不大于0.3%,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酯含量。
    4.3 密度的測定    
        按GB/T4472(韋氏天平法)之規定進行測定。
    4.4 酸度的測定
        按GB/T6489.2之規定進行測定。以無水乙醇代替95%(V/V)乙醇做溶劑。
        允許差:
        兩次平行測定結果之差不大于0.003%,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酸度。    
    4.5  加熱減量的測定
        按GB/T1669之規定進行測定。
        允許差:
        兩次平行測定結果之差不大于0.05%,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加熱減量。
    4.6  閃點的測定
        按GB/T1671之規定進行測定。
        允許差:
        兩次平行測定結果之差不大于3℃,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閃點。
    4.7 體積電阻率的測定
        按GB/T1672之規定進行測定。
    5 檢驗規則
    5.1 本產品以每包裝一次的均勻產品為一批。
    5.2  每批產品都應由生產廠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3.2之要求進行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每批出廠產品的各項指標符合本標準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質量合格證。
    5.3  收貨單位有權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對所收到的產品進行驗收。
    5.4  本產品按GB/T 6680之規定進行取樣,用清潔干燥的取樣管深入包裝容器上、中、下均勻取樣,取樣量不得少于1 000mL,混合均勻后,分別裝入兩個清潔、干燥的磨口瓶中,瓶口加封并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取樣入。一瓶交質量監督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另一瓶封存三個月以備復查。
    5.5  檢驗結果中即使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自兩倍量的包裝容器中取樣進行復檢,復檢結果若仍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5.6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要求仲裁時,仲裁機構可由雙方協商選定,仲裁時應按照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
    6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包裝容器上應于明顯部位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商標、等級、批號、毛重、凈重、生產日期。
    6.2  對苯二甲酸二辛酯應裝入清潔、干燥、牢固,內無機械雜質的200L容量的鍍鋅鐵桶或鐵桶中,桶蓋應加聚乙烯或無色橡膠的墊圈密封、防止漏損。
    6.3  每批包裝好的產品,應附有質量合格證,其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等級、凈重、包裝日期和本標準編號。
    6.4  運輸時應輕抬輕放、防止猛烈撞擊。
    6.5  本品應貯存在通風、干燥的貨棚或倉庫內。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化學工業部科技司提出。    
        本標準由山西省化工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化工三廠、山西省化工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溫玉茹、白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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