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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酸胍質量檢測

    非售品
    CAS:593-85-1
    分子式:C3H12N6O3
    分子量:180.17

    化學試劑 碳酸胍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試劑碳酸胍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 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試劑碳酸胍的檢驗。
    示性式: [(NH2)2C= NH]2·H2CO3
    相對分子質量:180.17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 15346 化學試劑 包裝及標志
    HG/T 3921 化學試劑 采樣及驗收規則要求

    3 要求
    3.1 外觀
    白色結晶粉末。
    3.2 碳酸胍的技術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名 稱     分析純 化學純
    含量,%    ≥99.5 ≥99.0
    溶解試驗     合格 合格
    灼燒殘渣,% ≤0.2 ≤0.3
    氯化物 (以 Cl- 計 ),% ≤0.002 ≤0.003
    硫酸鹽 (以 SO42- 計 ),% ≤0.01 ≤0.02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條件
    試驗方法中標準溶液、雜質標準溶液、測定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按GB/T 601-2002、GB/T602-2002、GB/T 603-2002的規定測定。
    4.2 碳酸胍含量測定
    稱取 2g 樣品,稱準至 0.0002g,溶于 50mL 水中,加 1mol/L 鹽酸標準溶液 50mL,加熱煮沸 5min,冷卻后加 2 滴 10g/L 酚酞溶液,用 1mol/L 氫氧化鈉標準溶液滴定至溶液呈粉紅色。含量按下式計算
               (V1×C1-V2×C2)×0.09009
    X=------------------------------------×100
                       m
    式中:
    X——碳酸胍之百分含量,%;
    V1——鹽酸標準溶液之用量,mL;
    C1——鹽酸標準溶液之物質的量濃度,mol/L;
    V2——氫氧化鈉標準溶液之用量,mL;
    C2——氫氧化鈉標準溶液之物質的量濃度,mol/L;
    m——樣品質量,g;
    0.09009——每毫摩爾碳酸胍相當之克數。
    4.3 澄清度試驗
    稱取 2g 樣品,溶于 20mL 水中,澄清度不得大于本標準。
     分析純┄┄┄┄┄┄┄┄┄┄┄┄┄┄┄3 號;
     化學純┄┄┄┄┄┄┄┄┄┄┄┄┄┄┄5 號。
    4.4 灼燒殘渣
    稱取 1g 樣品,置于恒重的坩堝中,加 1mL 濃硫酸,逐漸加熱至完全炭化,在 750℃±50℃的高溫爐中灼燒至恒重。殘渣重量不得大于:
     分析純┄┄┄┄┄┄┄┄┄┄┄┄┄┄┄2 mg;
     化學純┄┄┄┄┄┄┄┄┄┄┄┄┄┄┄3 mg。
    4.5 氯化物
    稱取 1g 樣品,溶于 20mL 水中,用 25% 硝酸中和稀釋至 25mL,加 2mL25% 硝酸及 1mL 硝酸銀(10g/L)搖勻,放置 10min,所呈濁度不得大于本標準。標準是取下列數量的氯化物雜質標準溶液:
     分析純┄┄┄┄┄┄┄┄┄┄┄┄┄┄┄0.02 mg;
     化學純┄┄┄┄┄┄┄┄┄┄┄┄┄┄┄0.03 mg。
    與樣品同時同樣處理。
    4.6 硫酸鹽
    稱取 0.5g 樣品,溶于 20mL 水中,用 10% 鹽酸中和稀釋至 25mL,加 1mL 10% 鹽酸于 30℃~50℃
    水浴中保溫 10min,加 3mL 氯化鋇 ( 250g/L ) 溶液,放置 30min,所呈濁度不得大于標準。標準是取下列數量的硫酸鹽雜質標準溶液:
     分析純┄┄┄┄┄┄┄┄┄┄┄┄┄┄0.05 mg;
     化學純┄┄┄┄┄┄┄┄┄┄┄┄┄┄0.10 mg。
    與樣品同時同樣處理。

    5 檢驗規則
    5.1 本產品由廠質檢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方可出廠,并附有產品合格證。
    5.2 以每天產量為一批,每批產量不得超過 20 袋,以每批產品抽取 2 袋,從抽取的袋中,用取樣器插入 3/4 袋處,取出不少于 1000g 試樣,每批的總試樣不得少于 2kg。
    5.3 將抽取的試樣迅速混勻,用四分法縮分到 500g 分裝兩個清潔、干燥的磨口瓶內,貼上標有產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及取樣者的簽名,一瓶送交化驗,一瓶密封保存備查。
    5.4 檢驗結果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時,應重新自兩倍量的包裝袋中取樣復檢,復檢結果,即使只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時,則整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5.5 其余按 HG/T 3921 的規定。

    6 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標志、標簽
    符合GB 15346的規定。
    6.2 包裝
    6.2.1 內包裝形式按 GB 15346 中 NBY-21、NBY-34、NB-48 的規定。
    6.2.2 外包裝形式按 GB 15346 中 WB-3 的規定。
    6.2.3 包裝單位按 GB 15346 中第 3、4、5 類的規定。
    6.2.4 隔離材料按 GB 15346 中 GC-2、GC-3 的規定。
    6.3 運輸和儲存
    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要注意防潮、防水、防震和陽光直射等,以免影響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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