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肌酸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及貯運。
本標準適用于肌酸的生產和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601-2002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20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2002 化學試劑 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283-1986 化工產品中水分含量的測定 卡爾·費休法(通用方法)(eqv iSO
760:1978)
GB/T 6678-2003 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79-2003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 15258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3 要求
產品控制項目指標應符合表 1 規定的性能要求
表 1
項 目 指 標
外觀 白色顆粒
肌酸 % ≥99.0
水份 % ≤1.0
4 試驗方法
4.1 儀器與設備
4.1.1 天平:鑒別力域為 0.1g,0.0001g;
4.1.2 微量進樣針;
4.1.3 具塞比色管;
4.1.4 水份測定儀 WS-2 或同類型號;
4.1.5 高效液相色譜儀
4.1.6 色譜柱:ODS C-18 柱,粒徑 5μm,內徑 4.6mm,柱長 250mm;
4.2 試劑和材料
4.2.1 試驗用水:應符合 GB/T 6682 一級水的規定;
4.2.2 甲醇:色譜純;
4.2.3 流動相:甲醇:水=40:60;
4.2.4 α-甲基胍乙酸-水合物(肌酸-水合物)標準品:純度不低于 99.0%;
4.2.5 標準貯備溶液:準確稱取α-甲基胍乙酸-水合物(肌酸-水合物)標準品 0.500g(4.2.4),用水溶液并定容至 100mL,此標準貯備溶液的濃度為 5.0mg/mL。4℃保存。如溶液出現沉淀或渾濁,應重新配置;
4.2.6 標準系列溶液:用水將標準貯備溶液(4.2.5)分別稀釋至 0,100,200,400,600,800,1000μg/mL,臨用時配置。
4.3 外觀測定
于具塞比色管中,加入實驗室樣品,在日光燈或日光下目測。
4.4 肌酸含量分析步驟
4.4.1 試樣溶液的制備
稱取 0.030g 試樣,精確至 0.0001g,用水溶解并定容至 100mL。
4.4.2 測定
4.4.2.1 色譜分離條件
⑴檢測器波長:220nm;
⑵流動相:甲醇和水;
⑶流速:0.5mL/min;
⑷進樣量:5μL。
4.4.3 定量
用進樣器分別吸取 5μl 標準系列溶液(4.2.6),注入高效液相色譜儀,在上述色譜分離條件(4.4.2.1)下測定標準系列溶液的響應峰面積。以響應峰面積為縱坐標,標準系列溶液的濃度為橫坐標,繪制標準曲線或計算回歸方程。
吸取 5μl 試樣溶液(4.4.1)注入高效液相色譜儀,在上述色譜分離條件(4.4.2.1)下測定試樣溶液的響應峰面積,依據測定的響應峰面積,在標準曲線上查出(或由回歸方程計算出)試樣溶液中肌酸-水合物的濃度。
在上述色譜條件下,α-甲基胍乙酸-水合物(肌酸-水合物)的出峰時間約 4.7min。
4.4.4 結果計算
試樣中肌酸-水合物的質量分數 X,按式(1)
C×100
X=------------×100•••••••••••••••••••••••••••(1) A
M×10^6
4.5 水分的測定
卡爾·費休法庫倫法水分測定儀:配有電解電極和檢測電極等,示值誤差:10μg~1000μg水,≤3μg 水;大于 1000μg 水,≤0.3%。其他能滿足分析要求的庫倫法微量水分測定儀也可使用。
4.5.1 分析步驟
加入電解液,按儀器說明書調節儀器,當儀器進入工作狀態后,按儀器說明書要求進行標定。
取 50μg 或者適量樣品,注入水分測定儀中,待反應完畢后在顯示屏上讀取水的質量或者直接讀取質量分數值。
4.5.2 結果計算
若讀取的是水的質量,則水的質量分數 ω1,數值以%表示,按式(2)計算:
ω1=m1/ρV×10•••••••••••••••••••••••••••••(2)
式中:
m1——水分測定儀顯示屏上的讀取的水的質量的數值,單位 μg;
ρ——測定溫度下的試樣密度的數值,單位為克每毫升(g/mL);
V——試樣體積的數值,單位為微升(μL)
4.6 允許差
取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絕對值應不大于0.8%。
5 檢驗規則
5.1 出廠
產品應由公司質量檢驗部門逐批檢驗合格并附質量證明書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所有項目。
5.2 抽樣
產品每批應不大于 20t,按 GB/T 6678 和 GB/T 6680 規定采取樣品。采樣數量不得少于1Kg,混勻后分裝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兩個容器中,貼上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批號、采樣日期、采樣人等。一份樣品供檢驗,一份留樣備查(留樣期 6 個月)
5.3 判定
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判為合格,如有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重新自兩倍量包裝中采樣進行復檢,復檢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是判定為合格,復檢結果仍有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則判定該批產品部合格。
5.4 仲裁
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或依據本標準進行仲裁。
6 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及貯存
6.1 標志、標簽
產品外包裝上應有明顯、牢固的標簽,標簽內容符合 GB15258 的有關規定,包括產品名稱生產廠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批號)、本標準編號、必要的警示標志等,警示標志按GB190 中的規定執行。
6.2 包裝
每袋凈重 50 士 0.5kg 或 20 士 0..2kg,每批產品的每袋平均凈重不得低于 50.0kg 或 20.0kg。
6.3 運輸
本產品屬危險易燃品,具有一定腐蝕性,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不得在日光下曝曬、雨淋,嚴禁明火。
6.4 貯存
儲存于陰涼、通風良好的專用庫房內。遠離火種、熱源。庫溫不宜超過 10℃。保持容器密封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風設施。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應與氧化劑、食用化學品等分開存放,切記混儲。儲區應備有相關的消防器材及泄露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產品在避光、密封、陰涼干燥條件下、保質期為兩年(從生產日期起計算)。
7 安全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建議操作人員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穿防靜電工作服,戴橡膠手套。遠離火種、熱源,工作場所嚴禁吸煙。使用防爆型的通風系統和設備。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