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甲氧基乙基)苯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2-甲氧基乙基)苯酚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對-(2-甲氧基乙基)苯酚。本標準規定的產品是藥物前體美托洛爾的重要中間體。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G/T 2235-1991 聚酰胺熔點測定方法
GB/T 6283-2008 化工產品中水分含量的測定 卡爾·費休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5號令)
3 產品的分類
對-(2-甲氧基乙基)苯酚,又名對羥基苯乙基甲醚。
4 技術要求
4.1 外觀
呈白色結晶。
4.2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4.3 凈含量
產品凈含量的允許負偏差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每批產品凈含量應不少于標
注凈含量。
5 試驗方法
5.1 外觀
目視檢驗。
5.2 鑒別
HPLC:主峰的保留時間與工作標準的一致。測試方法同下述雜質含量(HPLC)測定。
5.3 含量和總雜質的測定(GC)
方法提要
用氣相色譜法分離,非校正因子面積歸一化法定量。
測定條件
柱:HP-5,30m×0.32mm×0.25um;
儀器:SP-6890
溫度:汽化室 260℃
檢測室 280℃
程序升溫:100℃保持 5 分鐘,然后以 15℃/分的速率升溫至 250℃,保持 10 分鐘。
進樣量:0.4ul。
溶液配制:0.1g 樣品溶于 10ml 三氯甲烷。
表1 理化要求
指 標 名 稱 指 標
鑒 別
HPLC:主峰的保留時間與工作標
準品一致
含 量(GC), % ≥99.0
總雜質含量(GC), % ≤1.0
熔 點, ℃ 41~45
水 份, % ≤1.0
單個雜質含量(HPLC), % ≤0.1
總雜質含量(HPLC), % ≤0.2
澄清度(溶于甲醇和 3-氯-1,2-環氧丙烷) 澄清
5.4 熔點
按 HG/T 2235-1991 規定進行。
5.5 水分
按 GB/T 6283-2008 規定進行。
5.6 單個雜質含量和總雜質含量(HPLC)
色譜系統
柱:C18 柱 250×4.6mm,5um 或類似柱,檢測器波長 275nm,柱溫 30℃,流速 1.5ml/min。
流動相:稱取 3.9g 醋酸銨,加 810ml 水溶解,加 2.0ml 三乙胺,10.0ml 冰醋酸,3.0ml 磷酸(85%)和 190ml 乙腈,混勻。
樣品溶液和標準溶液配制
精密稱取樣品 0.05g 于 50ml 容量瓶中,加流動相溶解并稀釋至 50ml。
精密稱取標準 0.05g 于 50ml 容量瓶中,加流動相溶解并稀釋至 50ml。
測試:樣品溶液和標準溶液各進樣 20ul,保持 30 分鐘,按非校正面積歸一化法計算
有關物質的含量,單個雜質應≤0.1%,總雜質≤0.2%。
5.7 澄清度
按下表配制的溶液應澄清,無異物。
溶液狀況 溶液名稱 樣品量(g) 溶劑量(ml)
全溶 甲醇 1.0 10~30
全溶 3-氯-1,2-環氧丙烷 1.0 10~30
5.8 凈含量
按 JJF 1070 的規定進行檢驗。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
以連續生產24h的產量為一批。
6.2 抽樣
從每批產品中,按10%(總桶數)取樣,每次取樣量不應小于1kg。所取樣品應存放于無雜質的玻璃瓶或塑料袋中,并粘貼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批號、數量、取樣日期等供檢驗和保存。
6.3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4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鑒別、含量(GC)、熔點、水分、總雜質含量(GC)、澄清度、單個雜質含量和總雜質含量(HPLC)。
6.5 型式檢驗
6.5.1 一般情況下,每一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型式檢驗:
a) 變更主要原輔材料;
b) 更改關鍵工藝;
c) 國家質量監督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5.2 本標準所列的全部技術要求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
6.6 判定規則
產品由生產廠家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檢驗。檢驗部門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的產品,需加倍重新取樣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要求規定,即為不合格產品。
6.7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 6.2 規定加倍重新取樣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要求規定,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6.8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漏損,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6.9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7 標志、標簽、運輸和包裝
7.1 標志
產品包裝件上應有牢固的標志,其內容包括生產廠全稱和廠址、產品型號、名稱、注冊商標、生產日期批號、凈含量、產品合格證、執行標準號等。
7.2 包裝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的鐵桶或塑料桶中。鐵桶裝量每桶凈重為 50kg 或 200kg,允許負偏差小于 0.50kg。50kg 鐵桶內附環氧化樹脂涂層,用 PE 袋包裝;200kg 鐵桶內附環氧化樹脂圖層,直接包裝。塑料桶內用 PE 袋包裝,裝量每桶 50kg,允許負偏差小于 0.50kg。
7.3 運輸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小心輕放,運輸車輛應有頂蓋或蓬布。
7.4 貯存
產品貯存時不得直接在陽光下曝曬或雨淋,不得與污染物質放在一起,更不能和易燃品堆放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