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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乙胺鹽酸鹽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
    最小購量:1t
    CAS:554-68-7
    分子式:C6H16ClN
    分子量:137.65

    三乙胺鹽酸鹽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三乙胺鹽酸鹽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標簽、包裝、儲運。
    本標準適用于以三乙胺與鹽酸反應而得的三乙胺鹽酸鹽。
    分子式:C6H16NCl
    分子量:137.65(按2015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CAS#:554-68-7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01 化學試劑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 化學試劑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06 化學試劑水分測定通用方法 卡爾·費休法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要求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3 要求
    3.1 性狀:白色至類白色結晶性固體,易溶于水和甲醇。
    3.2 三乙胺鹽酸鹽應符合表1要求。
    項 目 指 標
    外觀 白色至類白色固體
    含量,% ≥99.0
    水分,% ≤0.5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規定
    本章中除另有規定外,所用標準滴定溶液、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規定制備和標定,試劑均使用分析純試劑,所使用的水應符合GB/T 6682中三級水規格。
    4.2 鑒別試驗
    a) 取本品0.2g 加10mL 水溶解,滴加硝酸至呈酸性,加硝酸銀溶液,生成白色凝乳狀沉淀;分離,
    沉淀加氨水即溶解,再加硝酸,沉淀復生成。
    b) 取本品10g,加過量50g/L 氫氧化鈉溶液至堿性后,加熱,即分解,發生氨臭。
    c) IR──試樣與標樣的紅外光譜圖,應沒有明顯差異。
    4.3 外觀檢驗
    取1.0g樣品,置于玻璃上,在黑色背景下觀察,應符合控制項目指標要求。
    4.4 水分的測定
    按GB/T 606的規定進行測定。
    4.5 三乙胺鹽酸鹽含量的測定
    4.5.1 方法提要
    試樣用乙醇溶解,熒光黃作指示劑,以硝酸銀標準滴定溶液滴定至指示劑變色為終點,對試樣中的
    三乙胺鹽酸鹽進行測定。
    4.5.2 試劑和溶液
    無水乙醇:分析純。
    碳酸鈣:分析純。
    硝酸銀標準滴定溶液:0.1mol/L。
    熒光黃指示液:1 g/L乙醇溶液。
    4.5.3 測定步驟
    稱取約0.3g的樣品,精確到0.1mg,溶于50mL乙醇中,加25mL蒸餾水,加0.1g碳酸鈣、8滴熒光黃
    指示液,用0.1mol/L硝酸銀標準滴定溶液滴定至渾濁液突變為粉紅色即為終點。
    4.5.4 計算
    含量以三乙胺鹽酸鹽質量分數W 計,數值以%表示,按下式計算:
    W=VcM×10÷m
    式中:
    V──測定試樣溶液時消耗的硝酸銀標準滴定溶液的體積的數值,單位為毫升(mL);
    c──硝酸銀標準滴定溶液的濃度的準確數值,單位為摩爾每升(mol/L);
    m──試樣的質量的數值,單位為克(g);
    M──三乙胺鹽酸鹽的摩爾質量的數值,單位為克每摩爾(g/mol)(M =137.65)。
    計算結果表示到小數點后兩位。
    4.5.5 允許差
    三乙胺鹽酸鹽含量兩次平行測定結果之差,應不大于0.5%,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以批為單位, 經一個或若干加工過程生產的、具有預期均一質量和特性的產品為一批。
    5.2 抽樣按GB/T 6678、GB/T 6679 的規定進行,用隨機數表法確定抽樣的包裝件;取樣總量應不少
    于100g。取樣后混合均勻,進行檢驗。樣品檢驗后,注明生產日期、批號,密封保存1 年。
    5.3 產品由生產企業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后,并附有產品質量證明書方可出廠。用戶有權
    按本標準的檢驗規則,對所收到的產品進行驗收。
    5.4 檢驗結果按GB/T 8170 的規定判定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若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
    準的要求時,應重新擴大樣本量至原樣本量的兩倍取樣進行復檢,重新檢驗結果中若仍有一項指標不符
    合本標準的要求,則整批產品為不合格。
    5.5 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在產品出廠兩個月內提出仲裁,由雙方協商仲裁單位,按本標
    準規定進行仲裁。
    6 標志、標簽、包裝、儲運
    6.1 產品外包裝上應有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批號、凈含量、執行標準等信息。危險貨物
    包裝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 190、GB/T 191 的規定。
    6.2 產品先用聚乙烯薄膜袋包裝,封口,再裝入硬紙板桶或紙塑復合袋。根據用戶要求或訂貨協議,
    可以采用其它形式的包裝。凈含量應符合JJF 1070 的規定。
    6.3 本品應存放在陰涼、避光、通風、干燥的庫房內。
    6.4 本品儲運時,嚴防潮濕和日曬。避免與皮膚、眼睛接觸,防止由口鼻吸入。
    6.5 在規定的儲運條件下,產品的保質期從生產之日起為1 年。超過保質期應重新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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