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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穩定劑770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52829-07-9
    分子式:C28H52O4N2
    分子量:480.74

    光穩定劑770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光穩定劑770 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四甲基哌啶醇與癸二酸為原料經酯化反應生成的癸二酸雙(2,2,6,6-四甲基-4-哌啶酯),商品名稱為受阻胺光穩定劑 770。
    分子式:C28H52O4N2
    相對分子量:480.74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17-2006 化學試劑 熔點范圍測定通用方法
    GB/T 6679-2003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721-2006 化學試劑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通則(紫外和可見光部分)
    GB/T 11409-2008 橡膠防老化劑、硫化促進劑試驗方法
    JJF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令第 75 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光穩定劑 770 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 1 規定
    表 1 光穩定劑 770 的技術要求
    項 目    指 標
    外觀 白色結晶狀粉末
    熔點范圍,℃ 80.0-86.0
    加熱減量,% ≤ 0.50
    灰分,% ≤ 0.10
    透光率,%
    425nm ≥ 95.0
    500nm ≥ 97.0
    3.2 凈含量:應符合標示量,其偏差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本標準中試驗數據結果的表示和判定按 GB/T 8170-2008 中修約值比較法執行。
    4.1 外觀
     稱取 30g 試樣,放在 30cm×30cm 的白色濾紙上,然后輕輕攤成 20cm×20cm(大約)的面積,在自然
    光下目測顏色、形狀。
    4.2 熔點范圍
     按 GB/T 617-2006 之規定進行測定。
    4.3 加熱減量
    按 GB/T 11409-2008 中 3.4 規定,控制溫度為(105±2)℃,加熱 2h。
    4.4 灰分
    按 GB/T 11409-2008 中 3.7 規定,控制溫度為(800±25)℃,灼燒 1h。
    4.5 透光率
    4.5.1 儀器
    1)紫外-可見光分光光度計,應符合 GB/T 9721-2006 中第六章的規定。
    2)吸收池:光程為 10mm 玻璃比色皿。
    3)甲苯:分析純。
    4.5.2 分析步驟
    稱取 2.5g 試樣(準確至 0.01g),加入到 50mL 清潔干燥的具塞比色管中,用移液管準確吸取 50mL 甲苯,加入到以上具塞比色管中,溶解后倒入 10mm 比色皿中,置于分光光度計內,以甲苯試劑作參比,分別測定 425nm 和 500nm 波長下的透光率,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后一位。
    4.6 凈含量檢驗
    應按 JJF1070-2005 規定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本產品以同原料、同工藝、同設備、同班組加工的產品為一批。
    5.2 抽樣
    按 GB/T 6679-2003 規定抽樣。取樣量不得少于 200g,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的玻璃瓶中,貼標簽并注明:產品名稱、采樣日期、批號、采樣人。一瓶用于檢驗,另一瓶保存以備復查。
    5.3 出廠檢驗
    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為出廠檢驗項目。
    5.4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定該批產品合格。檢驗結果中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從同批產品中重新自兩倍的包裝件中采樣進行復驗,復驗結果中即使只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也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標志
     每個外包裝上都應有清晰牢固的標志,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執行標準編號、生產廠廠名、廠址、凈含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應符合 GB/T 191-2008 的相關規定。
    6.2 包裝
    產品封裝于紙板桶內,桶內襯二層塑料袋。
    6.3 運輸
     產品搬運裝卸時應輕裝輕卸,不得亂扔亂滾,以防損壞包裝。應防潮、防雨、避免曝曬。
    6.4 貯存
    6.4.1 本產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倉庫內,遠離火源、強酸、強堿以及強氧化劑。
    6.4.2 本產品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運輸、貯存條件下,自生產之日保質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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