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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硫酸苯肼質量檢測

    規格:98%
    包裝:25kg/袋
    最小購量:1
    CAS:52033-74-6
    分子式:C12H18N4SO4
    分子量:314.36

    硫酸苯肼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硫酸苯肼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苯胺經重氮化、還原、酸析而制得的硫酸苯肼,該產品主要用途為染料、醫藥、農藥、顯影劑等中間體。
    分子式:C12H16N4 H2SO4
    相對分子質量:314.36(按 2007 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682 三氯甲烷
    GB/T6679 固體化工產品的采樣通則
    GB/T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9738 化學試劑 水不溶物測定通用方法
    GB/T9741 化學試劑 灼燒殘渣測定通用方法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白色或微紅色片狀結晶。
    3.2 硫酸苯肼技術指標應符合表 1 要求:
    指 標 名 稱 指 標
    硫酸苯肼含量 , % ≥ 98.0
    水分, % ≤ 2.0
    水不溶物,% ≤ 0.1
    灼燒殘渣(硫酸鹽計), % ≤ 1.0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規定
    除非另有規定,僅使用確認為分析純的試劑和 GB/T6682 中規定的三級水。試驗中所用標準滴定溶液、制劑及制品,在沒有注明其他要求時,均按 GB/T601 和 GB/T603 規定制備。檢驗結果的判定按 GB/T8170 中的 4.3.3 修約值比較法進行。
    4.2 外觀的判定
    在自然光線中采用目視判定。
    4.3 硫酸苯肼含量測定
    4.3.1 試劑和溶液
    1)碘酸鉀標準溶液:C(1/6KIO3)=0.3mol/L,按 GB/T601 標準配制。
    2)鹽酸溶液 1+1
    3)三氯甲烷
    4.2.2 操作步驟
    稱取樣品 2.5g(稱準至 0.0002g),溶解,移至 250 容量瓶中,用蒸餾水稀釋至刻度,吸取 20mL, 置于錐形瓶中,加 60mL 鹽酸(1+1),用碘酸鉀標準溶液[C(1/6KIO3)=0.3mol/L]滴定至溶液由棕色變為淡棕色時,加 5mL 三氯甲烷,不斷震蕩下繼續滴加至三氯甲烷呈無色。
    4.2.3 結果計算
    硫酸苯肼的百分含量(X)按式(1)計算:
            V×C×0.1572
    X=----------------------×100%………………………………(1)
             m×20/250
    式中:
    V 碘酸鉀標準溶液的體積,(ml);
    C 碘酸鉀標準溶液的濃度,(mol/l);
    m 試樣的質量,(g);
    0.1572 與 1.0 ml 碘酸鉀[C(1/6KIO3)=1 mol/l]標準溶液相當的以克表示的質量。
    4.2.4 允許誤差
    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差值不大于 0.3%,以算術平均作為測定結果。
    4.3 水分的測定
    4.3.1 測定
    于已恒重的稱量瓶中稱取 5g(稱準至 0.0002g),在 105-110℃的烘箱中干燥 1 小時,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稱重。
    4.3.2 計算
    水分(X2)按下式(2)計算:

               W2
    X2=---------------×100%………………(2)
               W3
    式中:
    W2———干燥失重,(g);
    W3———樣品重量,(g)。
    4.4 水不溶物的測定
    按 GB/T9738 進行測定。
    4.5 灼傷殘渣的測定
    按 GB/T9741 進行測定。
    5 檢驗規則
    5.1 以均勻混合后 1 噸為一批。
    5.2 抽樣按 GB/T6679 的規定進行,取樣量不少于總包數的 10%,小于 1 噸不少于 3 包,最終取樣量不
    少于 500 克,將采取的樣品仔細混勻,裝在干燥潔凈的留樣袋中,注明產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及取樣人姓名,檢驗合格后,留樣備查。
    5.3 產品應由生產廠的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5.4 出廠產品檢驗項目應符合本標準全部技術要求。
    5.5 如果檢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加倍重新取樣檢驗。復檢結果即使只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5.6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需要仲裁時,按《全國產品質量仲裁暫行方法》規定辦理。

    6 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6.1 包裝
    本產品包裝單位為 25kg,外包裝為塑料編織袋,內襯塑料袋密封,如需特殊包裝,由供需雙方另行商定。
    6.2 標志
    包裝上應有:產品名稱、標準號、毛重、凈重、生產日期、生產廠名及廠址。
    6.3 運輸
    產品運輸過程中應輕裝輕卸,防熱、防雨、防潮及避免陽光照射。
    6.4,貯存
    鹽酸苯肼應貯存于避光、陰涼、干燥通風處,貯存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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