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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原黃G質量檢測

    非售品
    CAS:475-71-8
    分子式:C28H12N2O2
    分子量:408.41

    黃蒽酮質量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黃蒽酮產品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生產還原藍 RSN 的中間過濾液,經酸析、過濾而得到的黃蒽酮濾餅。作為各種椋色及草録等色譜的基色等。也可以和還原 RSN 拼成不同色彩的灰色。
    分子式:C28H12N2O 2
    分子量:408.41(按 1999 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679-2003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 /T 9721-2006 化學試劑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通則(紫外和可見光部分)
    GB/T 6284-2006 化工產品中水分測定的通用方法 干燥減量法
    GB/T 9738-2008 水不溶物測定通用方法
    GB/T 9969-2008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3 要求
    3.1 外觀
    目測。
    3.2 黃蒽酮的質量要求
    黃蒽酮的質量應符合表 1 規定。
    表 表 1 黃蒽酮的質量要求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目測。
                   優級品 合格品
    黃蒽酮含量,% ≥ 85.0 80.0
    水分,% ≤       35.0 10.0
    硫酸鉀含量,% ≤ 3.0 5.0
    4.2 染色強度與色光的測定
    染色時所用試劑的規格,溶液的配制,纖維規格及染色時的一般條件,均按 GB2374 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染浴的配制按表 2 的規定進行。
    染浴組份 染色編號    1    2   3     4    5
    標樣染色濃度, %     2.85 3.0 3.15  -    -
    試樣染色濃度, %     -    -   -   1.25  1.3
    35%(m/m)NaoH溶液,ml 2.5  2.5 2.5  2.5  2.5
    85% 保險粉 g          1    1   1   1     1
    加蒸餾水至總體積,ml 200  200  200 200  200
    染色方法按甲法,染色操作按 GB2377 的第二章第 3 條的⑴干缸還原法的規定進行。染
    色溫度為 60℃。
    在純棉織物上的染色 色牢度的測定
    4.3 耐人造光色牢度的測定
    按 GB/T8427 的規定進行。
    耐皂洗色牢度的測定
    按 GB/T3921 的規定進行(采用試液 1,方法 3 的試驗條件)。
    4.4 耐汗漬色牢度的測定
    按 GB/T3922 的規定進行。
    4.5 耐摩擦色牢度的測定
    按 GB/T3920 的規定進行。
    4.6 耐熱壓色牢度的測定
    按 GB/T6152 的規定進行。
    4.7 耐次氯酸鹽漂白色牢度的測定
    按 GB/T7069 的規定進行。
    4.8 耐絲光色牢度的測定
    按 GB/T7073 的規定進行。
    4.9 擴散性能的測定
    按 HG2-1120 的規定進行。
    4.10 染料顆粒細度的測定
    按 HG/T3400 的規定進行。
    4.11 水分的測定
    按 GB/T 6284-2006 規定進行。
    4.3.11 不溶物的測定
    按 GB/T 9738-2008 規定進行 。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分類
    本標準 3.1 條,3.2 條中的各項指標為出廠檢驗項目。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必要時,應進行型式檢驗。正常生產時,每年檢驗一次。
    5.2 取樣方法
    以批為單位隨機取樣,生產廠以一次拼混的均勻產品為一批;用戶則以收到的同一生產廠相同批號的產品為一批。取樣數不低于 N/2 (N 為每批產品的袋數,當 N/2 為小數時,應進為整數)袋(桶、紙箱),小批產品取樣數不得少于 3 袋(桶、紙箱)。取樣時勿使外界雜質落入產品內。用不銹鋼取樣探管,從上、中、下三部探取。將所取樣品充分混勻后,取約 200g,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的磨口瓶中。一瓶供檢驗,一瓶用石蠟密封瓶口。粘貼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批次、取樣日期、取樣人,供備查。
    5.3 生產廠檢驗產品應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質量合格證。
    5.4 復驗
    如果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自兩倍量的包裝物中,抽取樣品進行復驗。復驗結果即使只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整批產品不能驗收。
    5.5 用戶驗收
    用戶有權按本標準各條規定,對所收到的產品進行核驗。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可由雙方協商選定仲裁機構。
    5.6 仲裁
    需仲裁時,仲裁方法應按本標準的各條規定進行仲裁。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產品包裝物上應印有牢固清晰地標志,注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注冊商標、生產日期、批號、規格、凈重。
    6.2 成品應裝于內襯塑料袋的編織袋(桶、紙箱)中,塑料袋應扎口。每袋(桶、紙箱)凈重 25kg。
    6.3 運輸時應小心輕放,防火、防雨、防曬,切勿損壞包裝。
    6.4 產品應貯存陰涼、干燥、通風的庫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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