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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氯甲酰基-3-甲磺酰基-2-咪唑烷酮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41762-76-9
    分子式:C5H7ClN2O5S
    分子量:242.64

    1-氯甲酰基-3-甲磺酰基-2-咪唑烷酮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1-氯甲酰基-3-甲磺酰基-2-咪唑烷酮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化學合成1-氯甲酰基-3-甲磺酰基-2-咪唑烷酮,該產品主要用于合成藥物阿洛西林鈉的中間體。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6631 高效液相色譜法通則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 版)二部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2005)

    3 要求
    3.1 外觀
    產品呈白色至淺灰色的結晶體。
    3.2 理化指標
    產品的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理化指標
    項目        指標
    含量,%     ≥99.0
    干燥失重,% ≤0.50
    熔點,℃ 176~180
    3.3 凈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75 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自然光線下,目測檢驗。
    4.2 理化指標
    4.2.1 含量
    按 GB/T 16631 的規定執行。
    4.2.1.1 色譜條件
    色譜柱:shim—pack ODS C18 150mm×4.6mm;
    波長:221nm;
    流動相:30%乙腈溶液;
    速度:1.0ml/min;
    注射量:10ul。
    4.2.1.2 系統適用性
    理論板數按1-氯甲酰基-3-甲磺酰基-2-咪唑烷酮峰計算應不低于2500。
    4.2.1.3 檢驗方法
    稱取本品2.5mg,用10ml無水乙腈溶解后,注入液相色譜儀,記錄色譜圖,按面積歸一化法計算含量。
    4.2.2 干燥失重
    精確稱取 1g 樣品于稱量瓶中,在 60±2℃真空條件下烘至恒重(4h)后,取出放于干燥器中冷
    卻至室溫后稱量,由干燥前后損失的重量計算干燥失重。
    4.2.3 熔點
    取適量試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 第二部 附錄)熔點測定法依法測定。
    4.3 凈含量
    按 JJF 1070 的規定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分類
    產品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5.2 出廠檢驗
    5.2.1 產品出廠需經工廠檢驗部門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
    5.2.2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外觀。
    5.2.3 以同一工藝、同一原輔材料生產的同一規格產品為一組批。
    5.2.4 抽樣方法和抽樣數量
    以整批產品的包裝桶數作為總體物料,按 GB/T 6678 中6.6規定確定采樣單元數,按 GB/T 6679規定進行采樣。每批產品采樣量不得少于1000g,將樣品以四分法縮分為兩份,放入清潔干燥的玻璃瓶中,貼上標簽,標簽注明產品名稱、產品批號、取樣日期、取樣人姓名。一瓶供檢驗用,一瓶保存備查。保存時間由生產廠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5.2.5 判定規則
    采用 GB/T 8170 中“修約值比較法”。
    5.3 型式檢驗
    5.3.1 每半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須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 長期停產再恢復生產時;
    c)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d)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抽查時。
    5.3.2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要求的全部項目。
    5.3.3 型式檢驗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抽取數量應滿足檢驗要求。
    5.3.4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時,應重新自兩倍量的包裝袋中采樣檢驗。復檢結果即使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判整批產品為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6.1.1 銷售包裝上應至少標有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
    b) 商品責任單位名稱及地址;
    c) 產品凈含量;
    d) 產品出廠日期(限用日期)及保質期;
    e) 執行標準號;
    f) 產品合格標識。
    6.1.2 包裝箱上的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按 GB/T 191 的規定選擇使用。
    6.1.3 標志應清晰、牢固,不應因運輸條件和自然條件而褪色、變色、脫落。
    6.2 包裝
    產品包裝應保證產品不受損傷,應防塵、防震,便于運輸和貯存。如客戶有特殊要求,按合同有關規定進行。
    6.3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沖擊、擠壓、日曬、雨淋及化學品的腐蝕。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通風、干燥、清潔的倉庫,倉庫內不允許有各種有害氣體、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蝕性的化學物品,遠離熱源。

    7 保質期
    在符合規定的運輸和貯存條件下,在包裝完整未經啟封的情況下,產品自生產之日起,保質期按產品包裝標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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