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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熒光增白劑CBS-127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40470-68-6
    分子式:C30H26O2
    分子量:418.53

    熒光增白劑PF質量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熒光增白劑 PF 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由鄰氨基對甲苯酚等為主要原料制成的雙苯并惡唑型增白劑,該產品主要用于滌淪、錦綸及合成纖維等的增白。
    分子式:C18H14N2O2
    相對分子質量:290.3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383 染料篩分細度的測定方法
    GB/T 2384 染料中間體熔點范圍測定通用方法
    GB/T 2386 染料及染料中間體 水分的測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75 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熒光增白劑增白劑 PF 的質量指標應符合表 1 規定。
    PF PF-3
    外觀 淡黃色粉末 亮黃綠色粉末
    有效含量,% ≥ 98.0 98.0
    揮發份,% ≤ 0.50 0.50
    細度(60 目),% ≤ 1.0 -
    3.2 凈重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的測定
    采用目視測定。
    4.2 有效含量的測定
    4.2.1 儀器及試劑
    a)高效液相色譜儀:帶紫外檢測器,色譜數據處理器或工作站;
    b)天平:感量 0.0001 g;
    c)甲醇:分析純。
    4.2.2 流動相的配制
    將甲醇用 0.45μm 濾膜過濾,經超聲波處理 30 min 以上脫氣備用。
    4.2.3 分析條件
    a)色譜柱:ODS 高效液相柱或性能相同或更佳的其他反相柱;
    b)檢測波長:365 nm;
    c)流動相流速:1.0 ml/min;
    d)檢測靈敏度:0.01AUFS。
    4.2.4 分析步驟
    稱取熒光增白劑 PF 試樣約 10 mg,置于 100 ml 燒杯中,用 100 ml 三氯甲烷充分溶解,取約 30 ml轉移至 60 ml 棕色滴瓶中,調試儀器等穩定時,用 10μl 進樣器吸取 4μl~5μl 進樣,等全部出峰完畢,結束分析,自動打印結果。
    4.2.5 分析結果的計算
    分析結果采用面積歸一法,有效含量 X1%按式(1)計算:
    Ai
    X1%=------------×100 ………………(1)
    ∑Ai
    式中:
    X1——有效含量(有效組份之和),%;
    Ai——組份 i 的峰面積;
    ΣAi——所有組份峰面積之和。
    4.3 揮發份的測定
    4.3.1 儀器設備
    a)分析天平:精確 0.0001 g;
    b)恒溫烘箱:300℃;
    c)干燥器:φ250 mm(內裝變色硅膠);
    d)扁型稱量瓶:φ60 mm×30 mm。
    4.3.2 分析步驟
    稱量瓶預先在 105℃條件下恒重后,稱取 G 約 2 g~5 g(精確至 0.0002 g)試樣加入至恒重過的稱量瓶中,,此時重量為 G1,稱量瓶蓋子稍打開,置于 105℃的烘箱中,打開鼓風機,干燥 3 h 后,將瓶蓋蓋嚴放入干燥器中冷卻后稱量,此時重量為 G2。
    4.3.3 結果的表示與計算
    熒光增白劑的揮發份按式(2)計算:
    G1-G2
    X2%=----------×100 ……………………………(2)
    G
    式中:
    X——揮發份的質量分數,%;
    G1——干燥前稱量瓶連同試樣的質量,單位為克(g);
    G2——干燥后稱量瓶連同試樣的質量,單位為克(g);
    G——試樣質量,單位為克(g)。
    4.4 細度的測定
    4.4.1 儀器設備
    試驗篩:60 目。
    4.4.2 分析步驟
    稱取試樣(M 約 5 g 試樣,精確至 0.01 g),置于已知質量 M1的試驗篩中,輕輕叩打,使能過篩的
    試樣全部過篩,將篩余物連同試樣篩稱重 M2。
    4.4.3 分析結果的計算
    細度按式(3)計算:
    M2-M1
    X3% =----------------×100 ……………………(3)
    M
    式中:
    M2——試樣篩連同篩余物的質量,g;
    M1——試樣篩質量,g;
    M——試樣質量,g。
    4.5 凈重測定
    用符合精度要求,經檢定合格的衡器判定。
    5 檢驗規則
    5.1 出廠要求
    產品需經公司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并簽發質量合格報告后方能出廠。
    5.2 出廠檢驗項目
    本標準第 3 章中規定的項目為出廠檢驗項目。
    5.3 組批規則
    在同一生產條件下,以當日生產反應釜為組批,一個反應釜為一批。
    5.4 抽樣
    從每批中選出 10%的包裝中采樣,小批時不得少于 3 個包裝。采樣時,仔細清除外包裝上的塵垢以防止雜質落入產品中。用取樣器具采樣包括上、中、下三部分的樣品,將取得的樣品充分混勻,再從中取約 100 g,以等量分裝兩個清潔、干燥、帶磨口塞的玻璃瓶或取樣袋中粘貼標簽,注明:公司名稱,產品名稱、批次及采樣日期,一瓶用于檢驗,一瓶保存備查。
    5.5 判定
    如果檢驗為不合格時,應啟用備查樣或重新自兩倍量的包裝中抽樣進行復檢,重新檢驗的結果中即使只有一個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整批產品判為不合格,不得出廠。
    5.6 仲裁
    供需雙方對產品有異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可提請法定質量監督機構按本標準規定檢驗后進行仲裁,以仲裁結果為準。
    6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標志
    熒光增白劑 PF 的外包裝容器上應粘貼牢固標志,注明:公司名稱、產品名稱、注冊商標、產品標準編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和凈重。
    6.2 包裝
    熒光增白劑 PF 用塑料袋,外用紙箱包裝或紙板桶內襯塑料袋包裝,每單位凈重 20 kg、10 kg 或按顧客要求進行包裝。
    6.3 運輸
    運輸時應輕裝、輕放,切勿曝曬和倒置,防止雨淋和碰撞,切勿損壞包裝。
    6.4 貯存
    產品應密封貯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倉庫內,貯存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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