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氟碘乙烷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五氟碘乙烷的產品分類、技術指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含氟烷烴類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01-2016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20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2002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4946-2008 氣相色譜法術語
GB/T 6681-2003 氣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7376-2008 工業用氟代烷烴中微量水分的測定
GB/T 9722-2006 化學試劑 氣相色譜法通則
GB/T 13531.1-2008 化妝品通用檢驗方法 pH 值的測定
GB/T 13531.3-1995 化妝品通用檢驗方法 濁度的測定
GB/T 13531.4-2013 化妝品通用檢驗方法 相對密度的測定
GB 14193-2009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GB/T 16470-2008 托盤包裝
國家技術監督局第 75 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QB/T 2461-1999 包裝用降解聚乙烯薄膜
MSDS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3 產品分類
產品按使用目的和功效分類。
4 技術要求
4.1 產品所使用的原輔材料應符合生產工藝的有關規定的要求
4.2 五氟碘乙烷產品外觀指標要求
五氟碘乙烷產品外觀指標要求應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指標 指標要求
外觀 無色氣體(25℃)
清晰度 透明、不得有明顯雜質和黑點
4.3 五氟碘乙烷產品理化指標要求
五氟碘乙烷產品理化指標要求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指標 指標要求
pH 值 6~7
濁度 清晰,不混濁
比重,g/ml 2.085
水分,ppm ≤ 2000
4.4 五氟碘乙烷產品有效含量指標要求
五氟碘乙烷產品有效含量指標要求應符合表 3 要求。
表 3
指標 指標要求 其他
優等品,% ≥ < 98 2 一等品,% < 95~98 5
5 試驗方法
5.1 外觀
取試樣于 25ml 比色管內,在室溫和非陽光直射下目測。
5.2 清晰度
取試樣在室溫和非陽光直射下距觀察者 30cm 處觀察。
5.3 pH 值
按 GB/T 13531.1-2008 規定方法檢驗。
5.4 濁度
按 GB/T 13531.3-1995 規定方法檢驗。
5.5 水分測定
按 GB/T 7376-2008 工業用氟代烷烴中微量水分的測定
5.6 比重測定
按 GB/T 13531.4-2013 相對密度的測定
5.7 有效含量測定
5.7.1 方法原理
按 GB/T 601-2016 化學試劑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GB/T 602-2002 化學試劑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GB/T 603-2002 化學試劑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GB/T 9722-2006 化學試劑氣相色譜法通則和 GB/T 4946-2008 氣相色譜法術語規定方法檢驗。
利用色譜柱先將混合物分離,然后利用氫火焰離子檢測器依次檢測已分離出來的組分,輔以面積歸一化法計算各組份的含量。
5.7.2 儀器說明
氣相色譜儀:Agilent-7820A
檢測器:FID 氫焰離子檢測器
5.7.3 色譜條件
氣相色譜儀檢測時應符合表 4 色譜條件。
表 4
柱型 DB-1(30m×0.53mm×0.5um)
柱溫
初始溫度 保持時間 升溫速度 終點溫度 保持時間
70℃ 3min 15℃/min 250℃ 5min 汽化室溫度,℃ 250
溫度,℃ 250
進料量,ul 0.2
5.7.4 測定
氣相色譜啟動后,點開聯機,打開文件里調用方法選擇已設置好的方法,點按儀器顯示屏上下鍵,檢查各參數是否為檢測所需,待條件達到合適,顯示就緒狀態,即可進行分析。
5.7.5 結果表示
試樣中組份 Xi(%)的含量按下式計算:
Ai
Xi(%)=-----------------×100
∑Ai
式中:
Xi——組份 i 的峰面積,pA.s
∑A——各組份峰面積的總和 pA.s
以兩次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分析結果。兩次測定結果之差不大于 0.2%。
6 檢驗規則
6.1 采樣
按 GB/T 6681-2003《氣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規定的方法采集樣品,以每批總包裝單元數的 5%進行采樣,最低不少于 2 袋。
6.2 出廠檢驗
由公司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抽樣檢驗,生產部保證出廠產品符合本標準要求,每批產品應有質量檢驗報告單(檢驗項目至少包括外觀、純度及凈含量,也可根據客戶要求)以備查詢。
6.3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發生時,務必進行型式檢驗:
1)更換主要原物料;
2)更改關鍵工藝;
3)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
6.4 判定規則
(1)使用單位如需對收到的產品進行檢驗,應按本標準規定進行,驗收檢驗也應在收到貨物產品一個月內完成;
(2)若檢驗結果有任何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要求,應重新從該批號產品采雙倍單元樣品數,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若復檢結果符合要求,則作合格結論,如仍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品;
(3)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可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或請法定有資質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仲裁。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每批產品應有牢固清晰的標志,必須注明廠名、產品名稱、凈重、批號、有效含量。
7.2 產品凈含量和包裝
7.2.1 產品凈含量
按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即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第 75 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 用相應分度值的電子秤稱重。
7.2.2 產品包裝
氣體包裝按照 GB 14193-2009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GB/T 16470-2008 托盤包裝、QB/T 2461-1999包裝用降解聚乙烯薄膜規定的方法執行;包裝規格為 25Kg、250Kg,也可應顧客要求包裝銷售。
7.4 運輸
參照 MSDS 中相關安全運輸以及處置信息。
7.5 貯存
本產品密閉存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處,不得靠近火源,嚴禁曝曬、雨淋。保質期一年,保質期從產品生產之日起算,在保質期內產品應按倉儲標準要求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