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蘇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紫蘇葶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松節油分離,經合成而生成的紫蘇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5009.75-2014 食品添加劑中鉛的測定
GB/T 5009.76-2014 食品添加劑中砷的測定
GB/T 14454.2-2008 香料 香氣評定法
GB/T 14455.3-2008 香料 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評估
GB/T 14457.3-2008 香料 熔點測定法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 75 號
3 產品的化學名稱、分子式、結構式、分子量
3.1 化學名稱
對-孟-1,8-二烯-7-肟。
3.2 分子式
C10H15ON。
3.3 分子量
165.2346(按 1979 年國際原子量)。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項 目 要 求
A級 AA級 AAA級
色 澤 微黃色至白色 白色 白色
香 氣 稍帶紫蘇的草藥香氣
形 態 結晶固體
4.2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理化指標
項 目 指 標
A級 AA級 AAA級
含量 % 95.0~98.0 ≥98.0 ≥99.0
熔點 ℃ 97.0~102.5 100.5~102.5 100.5~102.5
溶解度(25℃) 1g 試樣全溶于 20ml95%乙醇,應呈透明溶液
干燥后失重 % ≤ 0.5
4.3 衛生指標
表 3 衛生指標
項 目 指 標
鉛(以 Pb 計) mg/kg ≤ 5.0
砷(以 As 計) mg/kg ≤ 1.0
4.4 凈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5 年總局令第 75 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5 試驗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色澤
用目測法檢驗。
5.1.2 香氣
按 GB/T 14454.2-2008 的規定執行。
5.1.3 形態
用目測法檢驗。
5.2 理化指標
5.2.1 含量
氣相色譜法測定。
5.2.1.1 試劑
乙醇(分析純)。
5.2.1.2 儀器操作條件
1) GC-9790 氣相色譜儀;
2) 檢測器:氫焰檢測器;
3) 色譜柱:柱長 30m,柱內徑為 0.32mm 石英管柱;
4) 載氣:氮氣;
5) 柱溫:170℃;
6) 柱前壓:0.3MPa;
7) 氫氣壓力:0.07MPa;
8) 進樣量:1μ L。
5.2.1.3 測定程序
稱取 1g 試樣全溶于 20ml 的 95%乙醇中。待儀器處于正常狀態時,進樣檢驗,除去乙醇峰,其它峰按面積歸一化法定量,測定結果為兩次測定值的平均值,兩次測定值之差應≤0.5%。
5.2.2 熔點
按 GB/T 14457.3-2008 的規定執行。
5.2.3 溶解度
按 GB/T 14455.3-2008 的規定執行。
5.2.4 干燥后失重
5.2.4.1 儀器和試劑
1) 分析天平:精度 0.0001g;
2) 稱量瓶:扁形,直徑為 4~6cm;
3) 干燥器:玻質,直徑為 20~24cm;
4) 干燥劑:變色硅膠。
5.2.4.2 操作程序
將變色硅膠在 120℃的恒溫箱中干燥 4h,然后移入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用分析天平稱取試樣約 2~3g(稱準至 0.0002g)于預先經恒重的稱量瓶中,使試樣攤勻,厚度不得超過 10mm。然后把瓶及蓋分別置于干燥器內至少干燥 4h,取出時須將瓶蓋蓋好,稱重,反復至恒重。
試樣的干燥失重(A)按下式計算:
W1-W2
A(%)=---------------×100%
W
式中:A:干燥失重,%;
W1:試樣和稱量瓶的質量,g;
W2:干燥后試樣和稱量瓶的質量,g;
W:試樣的質量,g。
平行試驗結果的允許差為 0.2%。
5.3 衛生指標
5.3.1 鉛
按 GB/T 5009.75-2014 的規定執行。
5.3.2 砷
按 GB/T 5009.76-2014 的規定執行。
5.4 凈含量
取本品 6 包,除去包裝,用精確度不低于 0.01g 的天平分別稱量每包重量。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
同一配方一次性投料生產的產品為一批。
6.2 抽樣
隨機抽取試樣三份,每份 20g,一份作檢驗樣品,一份作復檢樣品,一份作備查樣品。每份樣品均需標明:客戶名稱、產品名稱、批號、生產日期、標準號、樣品數量、取樣日期及取樣人。
6.3 出廠檢驗
本產品由公司檢驗部門負責檢驗,出廠檢驗包括本標準中 4.1-4.2 項目,合格后簽發合格證方可出廠,產品都應附有質量合格證。
6.4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頂目為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亦應進行:
1) 新產品定型鑒定;
2) 原輔材料來源發生變化時;
3) 停產三個月,恢復生產時;
4) 本次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出入時;
5)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相關管理部門提出要求時。
6.5 判定規則
檢驗項目均合格時,判該產品合格;若有項目檢驗不合格,可加倍復檢,復檢合格,可判該批產品合格;若復檢仍有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應符合 GB/T191 的規定。產品包裝上應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商標、凈含量、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產品執行標準號。
7.2 包裝
本產品采用專用金屬聽包裝或根據顧客要求進行包裝。
7.3 運輸
運輸工具保持清潔,不得與有毒物品混裝、混運,防止日曬、雨淋,嚴禁重壓。運輸時應輕裝輕卸,防止損壞和靠近火源。
7.4 貯存
本產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陰涼的倉庫內,防止雜氣污染和日曬雨淋,防止損壞和靠近火源。
在本標準規定的貯存和未啟封的條件下,本產品保質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