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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熒光增白劑EBF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2866-43-5
    分子式:C18H10N2O2S
    分子量:350.42

    熒光增白劑EBF質量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熒光增白劑EBF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由噻吩-2,5-二羧酸、鄰氨基苯酚等制成的熒光增白劑 EBF。產品主要用于絳綸、聚氯乙烯、聚丙烯等的增白增艷。
    結構式:

    分子式:C18H10N2O2S
    相對分子:318(按 1997 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01-2002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20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2002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3 要求
    熒光增白劑 EBF 的質量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質量指標
    項目 指標
    外觀 淡黃色結晶粉末
    含量,% ≥98
    干燥失重,% ≤0.5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的一般規定
    除非另有說明,在分析中僅使用確認為分析純的試劑和蒸餾水或 GB/T 6682-2008 規定的三級水。分析中所需標準溶液、雜質標準液、制劑及制品按 GB/T 601-2002、GB/T 602-2002、GB/T 603-2002 的規定制備。分析結果按 GB/T 8170-2008 修約值比較法判定。
    4.2 外觀檢驗
    采用目視評定。
    4.3 含量的測定
    4.3.1 裝置
    4.3.1.1 高效液相色譜儀。
    4.3.1.2 檢測器:紫外可見檢測器。
    4.3.1.3 色譜柱:ODS 4.6 mm×25 cm。
    4.3.1.4 進樣器:25 μl。
    4.3.2 試劑或材料
    4.3.2.1 N-N 二甲基甲酰胺(DMF),分析純。
    4.3.2.2 蒸餾水。
    4.3.2.3 天平,感量 0.001 g。
    4.3.3 色譜測試條件
    4.3.3.1 流動相:甲醇。
    4.3.3.2 檢測波長:365 nm。
    4.3.3.3 流動相流速:0.900 ml/min。
    4.3.3.4 進樣量:10 μl。
    4.3.4 程序
    4.3.4.1 按高效液相色譜儀的操作方法開機,按樣品的測試條件將柱子、流動相、流速等參數設置好。將約 0.01 g 試樣放入燒杯中,用 DMF 約 25 ml 溶解,若試樣不能完全溶解可將裝有試樣溶液的小燒杯,放入超聲波清洗器中幫助溶解,也可進行加熱溶解。然后將進行過濾,再用進樣器吸取樣品溶液約 10 μl按儀器操作方法進樣。記錄測試結果。平行測試兩次,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4.4 干燥失重的測定
    4.4.1 裝置
    4.4.1.1 恒溫烘箱。
    4.4.1.2 干燥器。
    4.4.1.3 分析天平,感量 0.000 1 g。
    4.4.1.4 稱量瓶。
    4.4.2 程序
    用已恒重的稱量瓶(恒重誤差±0.001 g),稱取試樣 2 g~5 g,精確至 0.000 4 g。在已恒溫的烘箱中,在 100 ℃~105 ℃溫度下烘至恒重,恒重誤差±0.000 4 g,時間約 1 h。
    4.4.3 結果的表述
    4.4.3.1 計算方法
    干燥失重含量按下式計算:
    m1-m2
    w=--------------×100%
    m1-m0
    式中:
    w——干燥失重的含量,以質量百分數(%)表示;
    m1——試料烘干前連同稱量瓶的質量,單位為克(g);
    m2——試料烘干后連同稱量瓶的質量,單位為克(g);
    m0——稱量瓶的質量,單位為克(g)。
    4.4.3.2 精密度
    兩次平行測定值之差不超過 0.02 %,以算術平均值作為分析結果。結果應保留兩位小數點。
    5 檢驗規則
    5.1 采樣
    以批為單位采樣,生產廠以一次拼混均勻的產呂為一批。每批采樣桶數不得低于 10 %,小批量產品采樣不得少于三桶。所取產品的包裝必須完好,取樣時勿使外界雜質落入產品中,用探管從桶的上、中、下三部分取樣,將取得樣品充分混勻再從中取約 50 g,以等量分裝入兩個清潔的自封袋中,粘貼上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一袋用于檢驗,一袋保存備查。
    5.2 生產廠檢驗
    熒光增白劑 EBF 產品應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每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有一定格式的質量證明書。以一次拼混的均勻產品為一批。
    5.3 復驗
    如果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時,應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裝中取樣重新檢驗,重新檢驗的結果,即使只有一項不符合標準的要求時,則整批熒光增白劑 EBF 產品判為不合格。
    5.4 用戶檢驗
    使用單位有權按照本標準的各項規定對所收到的熒光增白劑 EBF 產品進行驗收,檢驗其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供需雙方有異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不能形成一致請法定質量監督機構仲裁,
    以仲裁結果為準。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標簽
    熒光增白劑 EBF 的外包裝容器上應貼有牢固標志,注明公司名稱、產品名稱、注冊商標、本標準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貯存期限、凈重和質量合格證明。
    6.2 包裝
    熒光增白劑 EBF 采用紙桶或紙箱包裝,每包裝凈重為 25 kg,或其他包裝可與用戶協商決定。
    6.3 運輸和貯存
    熒光增白劑 EBF 運輸中應防止曝曬和雨淋。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庫房內,貯存期為24 個月。打開包裝后請務必注意避光照。超過一年的產品在出廠前要重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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