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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外線吸收劑UV-P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2440-22-4
    分子式:C13H11N3O
    分子量:225.25

    紫外線吸收劑UV-P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紫外線吸收劑UV-P 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企業生產的紫外線吸收劑UV-P。(以下簡稱產品)
    化學名:2-(2'-羥基–5'-甲基苯基)苯并三唑
    分子式:C13H11N3O
    CAS NO:2440-22-4
    分子量:225.34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 191-2000,eqv ISO 780:1997)
    GB/T 2384-2007 染料中間體 熔點范圍的測定通用方法
    GB/T 6678-2003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16631-2008 高效液相色譜法通則

    3 技術要求
    產品的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項 目 指 標
    優等品 合格品
    外 觀 淺黃色固體粉末 淺黃色固體粉末
    熔 點(℃) 130-132 128-130
    含 量 (HPLC)﹪ ≥ 99.50 99
    透 光 率
    440 nm ≥ 99.0﹪ 97.0﹪
    500 nm ≥ 99.0﹪ 98.0﹪
    揮 發 份 ﹪ ≤ 0.3 0.5
    灰份 ﹪ ≤ 0.1 0.3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在自然日光條件下目測。
    4.2 干品熔點的測定
    按GB/T2384-2007進行,UV-P烘干溫度90℃-95℃。烘干時間30min。 兩次平行測定結果之差不大于0.2℃,取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4.3 UV-P 含量的測定
    4.3.1 方法原理
    采用液相色譜法,在高效液相色譜柱上,經過UV 檢測器,用面積歸一化法定量。
    4.3.2 試劑和材料
    一級色譜純 乙腈
    純凈水
    UV-P
    4.3.3 儀器和設備
    高壓恒流泵;
    高效液相色譜儀(具有UV 檢測器);
    色譜柱:Kromasil ODS-C18 5 um.¢ 4.6*250㎜;
    微量注射器;
    4.3.4 色譜儀器操作條件(根據不同儀器,選擇最佳操作條件)
    a) 柱溫:25℃;
    b) 進樣量:5ul;
    c) 波長:254nm;
    d) 流動相:乙腈:水=8:2;
    e) 定量方法:面積歸一法;
    f) 流速:1.0ml/min
    4.3.4 4.3.5 測試步驟
    取適量的樣品用流動相溶解后。超聲波脫氣10分鐘后進樣。采用20分鐘停止,用面積歸一法計算含量。
    4.4 透光率
    按GB/T2410-2008的規定進行。
    稱2.5克樣品溶于50ml甲苯中,然后放在超聲波內脫氣至溶液透明。用甲苯作參比在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進行檢測。
    4.5 灰份
    稱取5克樣品(準至0.0002g)置于干凈干燥的坩堝內,加入4moL/L的分析純的硫酸1ml,先在電爐上炭化至無煙為止,在放入馬弗爐650度,熾燒直至恒重即可。(測定方法同4.6)
    4.6 揮發份
    稱取5克烘干樣品與烘箱105-110℃烘干2小時,至恒重即可。
    4.6.1 測定方法
    用已恒重的扁形稱量瓶(或瓷甘鍋),迅速稱取試樣5克(稱準至0.0002克)放在電烘箱內,打開瓶蓋在105℃溫度下烘干2小時,蓋上瓶蓋取出,冷卻15分鐘,迅速稱重,稱準到0.0002克。
    4.6.2 計算
                  G2-G1
    揮發份%=---------------
                    G
    式中:
    G2——樣品烘后的重量(括稱料盤重量);
    G1——稱料盤重量;
    G ——試樣未烘的重量。

    5 檢驗分類
    5.1 檢驗內容
    表1中規定的項目為出廠必須檢測項目。
    5.2 企業檢驗
    產品由公司檢驗部門根據本標準要求檢驗,應保證所有的出廠的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每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有一定格式的質量證明書。
    5.3 復檢
    檢驗結果如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本要求時,應重新加倍取樣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如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時,則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

    6 包裝 、標志 、運輸 、儲存
    6.1 包裝
    產品用紙板桶內襯雙層PE袋包裝,每袋凈重25kg和50kg兩種規格,客戶有特殊要求時,可按供需雙方簽定的合同執行,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應注明:產品的名稱、廠名、廠址、出廠日期或批號、凈含量,本標準編號等。
    6.2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曬,雨淋和防止包裝破裂。嚴禁有毒物品混運。
    6.3 儲存
    產品應儲存在干燥,避光,通風,陰涼的庫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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