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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氟磺酰亞胺鋰鹽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171611-11-3
    分子式:LiF2NS2O4.
    分子量:187.0721064

    雙氟磺酰亞胺鋰鹽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雙氟磺酰亞胺鋰鹽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衢州康鵬化學有限公司生產的由 HFSI 與 LiOH 發生中和反應,二氯亞砜脫水制備,最后精制得到產品。本產品主要用作化工中間體。
     結構式:
     分子式:F2LiNO4S2
    相對分子質量:187.06(按 2012 年相對國際原子質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2009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8170-2008 極限數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8-2003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
    白色至類白色結晶粉末。
    3.2 技術指標
    質量應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項 目        指 標
    外 觀 白色至類白色結晶粉末
    水分/ ppm ≤ 100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的測定
    取試樣平攤在干凈的白色瓷托盤中,在充足的光線下觀察試樣,試樣應為白色至類白色結晶粉末,
    無可見雜質。
    4.2 水分測定
    4.2.1 儀器:梅特勒 V30 型水分儀,或其他等效儀器。
    4.2.2 操作方法:
    用稱量紙稱取 1g 樣品,精確到 0.0001g,把樣品小心地倒滴定杯中,重新稱量稱量紙,計算倒入到滴定杯中的樣品的質量 m。把樣品重量輸入水分儀,滴定結束,記錄從顯示屏上讀取水分含量。取兩次重復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分析結果,兩次重復測定結果之差應不大于其平均值的 10%,測定結果精確至 0.0001%。檢測水分需在手套箱操作。
    4.2.3 允許差
    二次平行測定結果的差值不大于 0.5%,取二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

    5 檢驗規則
    5.1 出廠檢驗
    表 1 規定的全部項目為出廠檢驗項目。雙氟磺酰亞胺鋰鹽由生產廠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生產廠保證所有出廠的雙氟磺酰亞胺鋰鹽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每批出廠的雙氟磺酰亞胺鋰鹽應附有一定格式的質量證明書方可出廠。
    5.2 型式檢驗
    本產品在以下情況下進行全檢:
    a)在新產品投產前;
    b)連續生產時,每隔三年;
    c)停產半年重新投入生產;
    d)在設備或工藝上有重大變更時;
    e)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要求時。
    5.3 組批
     生產企業用相同生產過程,基本相同的生產條件,間歇生產或同一班組生產的雙氟磺酰亞胺鋰鹽為一批,雙氟磺酰亞胺鋰鹽每批產品不大于 2T。
    5.4 抽樣(采樣)
    采樣方法按 GB/T 6678-2003 中均勻物料的采樣。采樣時,用取樣釬取包括上、中、下三部分的樣品,采樣總量不得少于 50g,將采取的樣品混合均勻后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帶蓋的玻璃瓶中。瓶上粘貼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批號和采樣日期、保存期限,一瓶供檢驗,一瓶密封保存備查。留樣時間至少為 3 年,客戶需要延長留樣時間的,以客戶要求為準。
    5.5 判定
    檢驗結果的判定按 GB/T8170-2008 中的 5.2 修約值比較法進行;如果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時,應重新自兩倍量的包裝中采樣進行檢驗。重新檢驗的結果,即使只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則判定本批產品不合格。
    5.6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可協商解決。必須仲裁時,由雙方儀定的仲裁機構按照本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仲裁分析。

    6 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雙氟磺酰亞胺鋰鹽產品的外包裝上應有牢固、清晰的標志,符合 GB 190 規定,注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商標、批號、凈重、毛重、件數、包裝日期、復測期。
    6.2 標簽
    每批包裝好的產品都應附有質量標簽。其中質量標簽的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批號、批數量、復測期、簽發日期,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要求的證明和本標準編號。
    6.3 包裝
    雙氟磺酰亞胺鋰鹽采用內雙層 PE 袋外鋁箔袋密封加紙板桶包裝,每袋 5kg。用戶需其他包裝可協商確定。
    6.4 運輸
    運輸時應小心輕放,切勿損壞包裝,防止受潮受熱。應與易燃或可燃物等分開存放。嚴禁與強堿、強氧化劑、食品化學品混儲混運。保持包裝物的完好無損。運輸過程中要確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墜落、不損壞。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運輸途中應防曝曬、雨淋,防高溫。雨天不宜運輸,或是運輸過程中有遮蓋物,防止雨淋、受潮。
    6.5 貯存
    產品應儲存于陰涼、干燥、通風的庫房內,防止受熱受潮且遠離火源。倉庫溫度不宜超過 30℃,防止陽光直射。嚴禁與氧化劑、酸類、食用化學品存放混放。保持包裝密封。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
    常溫下貯存期為一年,過期經復測合格仍可繼續使用。

    7 安全
     安全技術說明見附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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