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 80%回收硫酸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標志、運輸、儲存和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浙江洪翔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硝化工序廢酸經有機物去除后得到的 80%回收硫酸。
本標準規定了熒光增白劑 OB-1 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本標準適用于熱塑關系到塑料、聚酯切片和聚酯纖維的增白劑。
化學名稱:2.2'-(4,4'-二苯乙烯基-)雙苯并噁唑
結構式
CAS 號:1533-45-5
EC 號: 216-245-3
分子式:C28H18N2O2
分子量:414 .45 (按 1997 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01-2002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20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2002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2374-2007 染料 染色測定的一般條件規定
GB/T 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實驗方法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3 要求
熒光增白劑 OB-1 的質量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要求。
外觀 黃綠色粉末
白度 相當于標準品的±1.5
色光(與標準品比),% 與標準品近似或微
干燥失重(揮發份),% ≤0.5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的一般規定
除非另有說明,在分析中僅使用確認為分析純的試劑和蒸餾水或GB/T 6682-2008 規定的三級水。
分析中所需標準溶液、雜質標準液、制劑及制品按GB/T 601-2002、GB/T 602-2002、GB/T 603-2002的規定制備。分析結果按GB/T 8170-2008修約值比較法判定。
4.2 外觀檢驗
采用目視評定
4.3 白度的測定
4.3.1 裝置
4.3.1.1 天平,感量0.001g、0.01g。
4.3.1.2 塑料注塑成形機。
4.3.1.3 全自動白度計。
4.3.2 試劑或材料
4.3.2.1 鈦白粉
4.3.2.2 分散劑
4.3.2.3 塑料樹脂:聚丙烯(PP)。
4.3.3 程序
4.3.3.1 塑料增白劑的配制
按表2配制塑料增白樣,并充分搖勻。
表2 塑料增白樣的配制
編號 1 2
標樣/g 0.020 0.020
塑料/g 100 100
鈦白粉/g 0.5 0.5
分散劑/g 0.5 0.5
4.3.3.2 注塑成型
將配好搖勻的塑料,按編號順序裝入注塑機料斗中,進行注塑成型,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a) 開機:開啟電源。
b) 升溫:將注塑機工作溫度設定為205---210度。
c) 進料:溫度升到后,將已經配好的塑料倒入注塑機的樣品槽中。
d) 成模:按啟動鍵,再按預塑,將機器模具合模,按座進,最后按注射,將已經預塑過的塑料注射到模具上成型。
e)取樣板:按開模,再按手頂,等到模具分開時,取出已經成型的塑料板樣。取倒數第二塊白度
測試用板。
f)洗滌:用同類型的空白塑料洗滌注射螺桿等處。然后再做下一個樣品。
4.3.3.3 白度的測定
按如下方法用白度儀進行白度測試:
a) 開機:開啟電源。
b) 調白:機器電源打開后,機器顯示屏上會顯示放黑筒,放上黑筒(底部朝下),按執行鍵, 機器顯示屏上會顯示放白板,放上白板,按執行鍵。調白結束。
c) 測試:取出調白時所用的白板,換成待測白板,按執行鍵,執行結束后,記錄顯示結果包括深淺度,紅綠色相、藍黃色相及白度值(即L、a、b、wg值)每塊板樣平行測試三次,取算術平均值。
4.4 干燥失重的側定
4.4.1 裝置
4.4.1.1 恒溫烘箱。
4.4.1.2 干燥器。
4.4.1.3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4.4.1.4 稱量瓶。
4.4.2 程序
用已經恒重的稱量瓶(恒重誤差±0.001g),稱取樣品2g--5g,精確到0.0004g。在已恒溫的烘箱中,100--105℃度下烘至恒重,恒重誤差0.0004g,時間約1小時。
4.4.3 結果的表述
4.4.3.1 計算方法
干燥失重含量按下式計算:
W=[(M1-M2)/(M1-M0)]*100
式中:
W——干燥失重的含量,以質量百分數(%)表示:
M1——試料烘干前連同稱量瓶的質量,單位為個克(g):
M2——試料烘干后連同稱量瓶的質量,單位為個克(g):
M0——稱量瓶的質量,單位為個克(g)。
4.4.3.2 精密度
兩次平行測定值之差不能超過0.02%,以算術平均值作為分析結果。結果應保留兩位小數點。
4.5 色光的評定
按 GB/T 2374-2007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采樣
以批為單位采樣,生產廠以一次拼混均勻的產品為一批。每批采樣桶數的比例不能少于10%,少批量的采樣桶數不能少于三桶,所取產品的包裝必須完好無損,取樣時勿使外界雜質落入樣品中,用探管從桶的上、中、下三部分取樣,取得的樣品充分混勻再取樣品50g,以等量分裝入兩個清潔自封袋中,粘貼上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一袋用于檢驗,一袋用于保存備查。
5.2 生產廠檢驗
熒光增白劑OB-1產品應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每一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有一定格式的質量證明書。以一次拼混均勻的產品為一批。
5.3 復驗
如果檢驗結果中有一相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時,應重新自兩倍量的包裝中取樣重新檢驗,重新檢驗的結果,即使只有一項不符合標準的要求時,則整批熒光增白劑OB-1判為不合格。
5.4 用戶檢驗
使用單位有權按照本標準的各項規定對所收到的熒光增白劑OB-1進行驗收,檢驗其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供需雙方有異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不能形成一致由法定質量監督機構仲裁,以仲裁結果為準。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標簽
熒光增白劑OB-1的外包裝容器上應貼有牢固標志,注明公司名稱、產品名稱、注冊商標、本標準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貯存期限、凈重和質量合格證明。
6.2 包裝
熒光增白劑OB-1采用紙箱或紙筒包裝,每包裝凈重25KG,或其他包裝可與用戶協商決定。
6.3 運輸和貯存
熒光增白劑OB-1產品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暴曬和雨淋。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庫房內,貯存期為24個月。打開包裝后請務必注意避免光照,超過一年的產品出廠前要重新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