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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溴代十二烷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160kg/桶
    最小購量:1kg
    CAS:143-15-7
    分子式:C12H25Br
    分子量:249.23

    衢州明鋒化工有限公司質量標準
    溴代十二烷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溴代十二烷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月桂醇(正十二醇)和氫溴酸為主要原料,經硫酸催化制得的溴代十二烷(以下簡稱產品),主要用作制備殺菌消毒藥物及皮膚滲透劑“氮酮”的中間體。
    分子式:C 12 H 25 Br
    分子量:249.23(按 2009 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18-2006 化學試劑 結晶點測定通用方法
    GB/T 4472-2011 化工產品密度、相對密度的測定
    GB/T 6678-2003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80-2003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722-2006 化學試劑 氣相色譜法通則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 75 號令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質量標準
    產品的質量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3.2 凈含量允差
    產品凈含量允差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 75 號令的規定。
    表 1 質量指標
    項 目                       指 標
                          優級品  合格品
    外觀          無色透明液體  無色至淡黃色透明液體
    溴代十二烷,% ≥        98.5  97.0
    結晶點,℃ ≤            -8    -6
    密度,g/cm3              1.04±0.01
    水分                       合格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取樣品 10mL 置 25mL 比色管中,于非陽光直射的明亮處目視觀察。
    4.2 溴代十二烷的質量分數
    按附錄 A 的規定進行。
    4.3 結晶點
    按 GB/T 618 的規定進行。
    4.4 密度
    按 GB/T 4472-2011 中 4.3.3 的規定進行。
    4.5 水分
    用氯化鈷試紙浸入樣品中,5s 后取出試紙,觀察,若試紙不變色,則視為“合格”。
    4.6 凈含量允差
    按 JJF 1070 的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5.2 出廠檢驗
    5.2.1 產品須經生產企業質檢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并附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廠。
    5.2.2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溴代十二烷的質量分數、水分、凈含量允差。
    5.3 型式檢驗
    5.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試制定型時;
    b) 正式生產后,當原料、工藝、配方發生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d) 停產六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e) 正常生產每滿一年時。
    5.3.2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要求。
    5.4 組批
    產品以每收集罐為一批,最大不超過 2t。
    5.5 抽樣
    產品采樣單元數按 GB/T 6678-2003 中 7.6.1 的規定確定,抽樣方法按 GB/T 6680-2003 中 7.1.1 的規定進行,抽樣數量為 500mL。將所抽樣品混合均勻后分裝于兩個潔凈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密封后貼上標簽,注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取樣日期及取樣人姓名,一瓶做檢驗用,另一瓶留樣備查。
    5.6 判定
    5.6.1 本標準中產品質量指標合格判定采用 GB/T 8170-2008 中“修約值比較法”。
    5.6.2 樣品經檢驗,如有不合格項,允許自同批產品中重新抽取雙倍量的樣品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復檢結果若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或該次型式檢驗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產品包裝上應有清晰的標志,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批號)、凈含量、產品執行標準號,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6.2 包裝
    產品采用玻璃瓶、塑料桶(瓶)包裝。
    6.3 運輸
    產品可用一般交通工具運輸。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應小心輕放、避免機械碰撞,防止日曬雨淋,避免有腐蝕性物品混運。
    6.4 貯存
    6.4.1 產品在貯存時,應處于陰涼干燥通風狀態,不得接近熱源,避免陽光直射。
    6.4.2 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貯運條件下,未經啟封的產品,自生產之日起,保質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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