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劑PZ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促進劑PZ 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促進劑PZ。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1409-2008 橡膠防老劑、硫化促進劑試驗方法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白色或淡黃色結晶粉末
3.2 熔點℃:≥240
3.3 加熱減量%:≤0.3
3.4 灰分%:≤30
3.5 篩余物(300目)%:≤0.10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的測定
采用目測法檢查。
4.2 熔點的測定
按GB/T11409-2008中3.1橡膠防老劑、硫化促進劑熔點測定方法測定。
4.3 加熱減量的測定
調節電熱恒溫干燥箱至105℃。在已恒重的兩個帶蓋的稱量瓶中分別稱取試樣約3g(準確至0.0002g),置于電熱恒溫箱上層,打開瓶蓋,使稱量瓶與干燥箱溫度計水銀球縱向距離不大于100mm,對稱分布于溫度計水銀球兩側各100mm以內保持2h,然后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約30分鐘)稱量,平行測定兩個結果的差數,不應大于其算術平均值的10%,此算術平均值作為試樣的加熱減量。水分按下式計算:
計算公式:
G1-G2
X% =--------------×100
G
式中:
G1—加熱前試樣與稱量瓶重g;
G2—加熱后試樣與稱量瓶重g;
G—試樣重g;
X—加熱減量百分含量。
4.4 灰分的測定
稱取試樣2~5g(準確至0.0002g)于已知恒重的帶蓋瓷坩堝內,然后移入高溫爐內,打開坩堝蓋,緩慢升溫,控制750~850℃恒溫灼燒2h,蓋上坩堝蓋,取出置于干燥內,冷卻至室溫(約30min)后稱量,再置于高溫爐內灼燒0.5h,如此手續直至恒重(連續兩次稱重,重量變化小于0.0005g)。灰分按
下式計算:
計算公式:
(A-B)-(C-D)
Y=--------------------×100
G
式中:
Y—試驗樣品的灰分百分數;
A—灼燒后坩鍋和灰分重量g;
B—灼燒后坩鍋重量g;
C—灼燒前坩鍋空白重量g;
D—灼燒后坩鍋空白重量g;
G—樣品重量g。
4.5 篩余物的測定
稱取100g試樣于1升燒杯中,加入500ml水和少量洗滌劑,用玻璃棒攪拌,把溶液倒在一干凈的300目篩網上,用水輕輕沖洗,必要時用一軟毛刷輕輕地刷樣品,一直到只有粉末殘渣留在網上為止,把篩放入105℃烘箱中烘30分鐘,然后取出冷卻,用一軟毛刷把篩網上的殘渣刷入已知質量(W)的表面皿中稱量W。
計算公式:
A%=W1-W
式中:
A —篩余物百分含量;
W1—表面皿和殘渣重量;
W—表面皿重g。
5 檢驗規則
5.1 促進劑 PZ 應由生產廠的質檢部門進行檢查,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并附有產
品合格證書。
5.2 每批產品在 30 件以下,任選 3 件取樣,30 件以上按 1/10 取樣。
5.3 如果檢驗結果中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加倍取樣復查,所得結果仍有一項不符合本標
準要求,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5.4 使用單位應按本標準中的各項規定在收到產品后一個月內檢驗所收到的產品是否符合要求。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包裝袋上應注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和批號、毛重及凈重等標志。
6.2 包裝
本產品用內襯塑料袋、外用壓膜復合編織袋包裝,每件規定為25kg。
6.3 運輸
在運輸過程中,裝、卸、運應注意輕放,以免編織袋破損,還應防止進水、受潮影響產品質量。
6.4 貯存
本品應貯存在通風陰涼干燥處,在上述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保質期為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