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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香醛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134-96-3
    分子式:C9H10O4
    分子量:182.17

    丁香醛檢測方法

    1.0 目的:確保丁香醛檢驗操作的正確、一致。
    2.0 范圍:適用于丁香醛的檢驗。
    3.0 責任:化驗員、中試車間、質量部經理。
    4.0 內容:

    質量標準

    檢驗項目 質量標準
    外觀 白色或淺黃色粉末
    含量 ≥98.5%
    總雜質 ≤1.5%
    熔點 109-112℃
    水分 ≤0.2%
    5-Br香蘭素 ≤0.20 %

    注:本標準及方法引用于Q/0783SYK019-2018。

    4.1準備
    4.1.1所用儀器:碘量瓶、吸管、微量進樣器、氣相色譜儀(FID)、數字熔點儀。
    4.1.2所用試劑:甲醇、卡爾費休試劑。

    4.2試驗方法
    4.2.1外觀
    采用目視法測定,本品應為白色或淺黃色粉末。
    4.2.2含量及雜質的測定
    4.2.2.1儀器及材料
    安捷倫7890A(FID檢測器,靈敏度和穩定性符合GB/T 9722中有關規定 )
    載氣:高純度氮 純度≥99.99%
    色譜柱:HP-5 30m×0.32mm×0.25um
    注:或者用同類型氣相色譜儀 、同等分離效果的色譜柱代替。

    4.2.2.2操作條件
    a柱箱溫度:起始溫度: 100℃ 升溫速率 10℃/min 終止溫度250℃ 保持5min
    b進樣量: 0.4ul
    c汽化室溫度:250℃
    d檢測器溫度:260℃
    e氫氣流量:30ml/min
    f空氣流量:30 0ml/min
    g分流比:1:30
    h柱流量:1.2 ml/min
    i尾吹流量:30ml/min
    j運行時間:20min
    4.2.2.3供試溶液配制:取0.5克試樣溶于5ml丙酮中。
    4.2.2.4定性方法
    利用保留時間定性,5-Br香蘭素為主峰后第一雜質峰。
    4.2.2.5定量方法
    采用面積歸一法計算各組分的百分含量。
    4.2.3水分的測定
    4.2.3.1分析步驟
    吸取甲醇約10ml,用卡爾費休試液(測醛酮用)滴定至溶液呈紅棕色,精密稱定本品1g,加入已滴定至紅棕色的甲醇中,搖勻,用卡爾費休試液(測醛酮用)繼續滴定至紅棕色,靜置1分鐘,紅棕色不得消失。然后按照下面的公式計算樣品中水分的含量:

                          V×F×10-3
    水分= ---------------------×100 %
                                  G

    V:滴定消耗卡爾費休試液的體積,ml ;
    G:試樣質量,g;
    F:卡爾費休試劑對水的滴定度,每1ml卡爾費休試劑相當于水的質量,mg/ml。
    注:加入樣品后須樣品全部溶解后再進行滴定。
    4.2.3.2允許差:平行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應不大于0.0 2%,取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

    4.2.4熔點的測定
    4.2.4.1分析步驟
    取干燥后的樣品適量,研壓成末,置于毛細管中,借助長度適宜的潔凈玻璃管,垂直放在實驗臺上,將毛細管自上口放下,自由落下,反復數次,使粉末密集在毛細管的熔封端,裝樣高度為3mm左右。然后將毛細管插入熔點測量儀的小孔中,將熔點儀迅速的加溫至10 4℃,然后以1.0℃/分的速度緩慢升溫,仔細觀察熔點測定儀,讀取樣品的熔點溫度。

    取三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公式如下:
    熔點=(A + B +C)/3
    注:
    A:第一個測量數值
    B:第二個測量數值
    C:第三個測量數值
    4.2.4.2允許差:平行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大于0.2℃。

    4.3檢驗規則
    4.3.1本產品應由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照本標準進行檢驗,應保證每批出廠的產品都符合本標準要求。每批出廠的產品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其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質量等級、出廠日期、批號、凈重和本標準編號。
    4.3.2使用單位有權按本標準要求對收到的該產品進行驗收。
    4.3.3檢測結果的判定按GB/T 1250 中規定的修約值比較法進行,檢驗結果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加倍取樣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即使只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整批產品不合格。
    4.3.4質量檢驗部門應按照《取樣、留樣操作規程》規定的步驟進行抽樣檢驗。將所取樣品分成兩份,一份用于檢驗,另一份留樣備查,留樣量符合《取樣、留樣操作規程》中規定的產品留樣量。
    4.3.5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由雙方議定國家仲裁機構按本標準規定進行仲裁。

    4.4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4.4.1本產品內包裝為吹塑薄膜袋,外包裝為紙板桶。具體包裝要求及包裝規格可按照客戶要求。
    4.4.2外包裝上應有明顯標志,注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批號、規格、生產日期、凈重、本標準標號等。
    4.4.3本產品可以采用各種交通工具運輸。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注意密封,輕裝輕卸,避免擠壓,防止雨淋和日曬,不得接近火源。
    4.4.4本產品應貯存在通風、干燥陰涼的庫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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