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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二叔丁基酚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180kg/桶
    最小購量:1
    CAS:128-39-2
    分子式:C14H22O
    分子量:206.32

    2,6-二叔丁基苯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 2,6-二叔丁基苯酚(簡稱 2,6 酚)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苯酚和異丁烯為原料,經特殊工藝合成后精制而得的 2,6 酚。分子式為
    C14H22O,分子量為 206。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05-1988 色度測定通用方法
    GB/T 606-1988 水分測定通用方法
    GB/T 6678-1986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7678-1990 化學試劑 無水乙醇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
    結晶時:白色或淡黃色結晶;熔融時:無色或淡黃色液體。
    3.2 2,6-二叔丁基苯酚的理化指標應符合表 1 規定。
    表 1
    項 目 指 標
    水 分 wt% ≤ 0.05
    色 度 Hazen ≤ 50
    純 度 wt% ≥ 99.5
    3.3 凈含量
    應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 43 號令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固體試樣:把約 50g 試樣放在白色濾紙上,在自然光下目測顏色、形狀。
    液體試樣:取約 50mL 液體試樣于具塞比色管中,在自然光下目測顏色、透明度。
    4.2 理化指標
    4.2.1 水分的測定
    按GB/T606要求測定。
    4.2.2 色度的測定
    按GB/T605要求測定。
    4.2.3 純度的測定
    4.2.3.1 方法原理
    樣品注入氣相色譜氣化室氣化后,通過色譜柱使樣品各組份在氣固兩相之間反復分配,然后達到完全分離,經檢測器檢測和工作站處理,用面積歸一化法得出樣品純度。
    4.2.3.2 儀器與試劑
    4.2.3.2.1 氣相色譜儀(帶 FID 檢測器)。
    4.2.3.2.2 記錄系統:色譜工作站或數據處理機。
    4.2.3.2.3 微量注樣器:10μ L。
    4.2.3.2.4 無水乙醇:按 GB/T 7678 規定執行。
    4.2.3.2.5 色譜柱:SE-30 型大口徑石英毛細管柱(30m×0.53 mm×1.5µm)或同類型柱子。
    4.2.3.3 氣相色譜操作條件應符合表 3 規定:
    表3
    進樣器溫度 250℃ 柱 流 速 20ml/min
    檢測器溫度 250℃ 分流口流速 200 ml/min
    柱溫箱溫度 170℃ 清洗口流速 5 ml/min
    柱 前 壓 0.068 Mpa 尾吹 流速 10 ml/min
    柱 子 SE-30 (30m×0.53 mm×1.5µm) 氫氣 流速 30 ml/min
    衰 減 1 空氣 流速 300 ml/min
    停止 時間 6.5min
    4.2.3.4 試樣測定
    4.2.3.4.1 設定色譜操作條件
    色譜儀啟動后按表3進行設置。穩定后即可進樣分析。
    4.2.3.4.2 進樣分析
    稱取約1克試樣于10mL容量瓶中,加9mL無水乙醇溶解,搖勻,用微量注射器吸取溶解后試樣0.2μ L注入色譜儀氣化室氣化后,通過色譜柱使樣品各組份在氣固兩相之間反復分配,然后達到完全分離,經檢測器檢測和工作站處理后自動積分得出樣品純度,方法采用面積歸一化法。每一試樣需重復測定兩次。
    4.2.3.5 結果的表示
    取兩次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數,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4.2.3.6 重復性
    同一條件下兩次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得大于0.05%。
    4.3 凈含量
    按國家技術監督局 43 號令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以同一產品同一次罐裝為一批。
    5.2 采樣:每批產品按 GB/T 6678 執行,采樣量每批為 100g。
    5.3 檢驗
    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種。
    5.3.1 出廠檢驗
    5.3.1.1 產品出廠前必須經公司質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方可出廠。
    5.3.1.2 產品出廠檢驗按本標準 3.1、3.2 規定執行。
    5.3.2 型式檢驗
    產品有下列情況時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時;
    b) 生產工藝和原材料改變時;
    c) 停產半年重新生產時;
    d) 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檢驗時。
    產品型式檢驗按本標準技術要求全部內容進行。
    5.4 判定規則
    5.4.1 出廠檢驗判定
    產品出廠檢驗按本標準 5.3.1 規定執行,檢驗中若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可加倍復檢,復檢結果仍不合格,則判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5.4.2 型式檢驗判定
    產品型式檢驗按本標準 5.3.2 規定執行,檢驗中若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5.4.3 仲裁檢驗
    產品供需雙方因質量問題發生糾紛時,可協商解決,也可由國家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結果以檢驗報告為準。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每個包裝上都應附有清晰的標簽,其內容包括:
    6.1.1 產品名稱、執行標準;
    6.1.2 生產廠名稱、地址、郵編、電話、傳真;
    6.1.3 凈重、毛重、批號;
    6.2 包裝
    6.2.1 2,6 酚采用鍍鋅鐵桶包裝,186kg/桶。
    6.3 運輸、貯存
    6.3.1 運輸過程中要輕裝、輕卸,有防雨雪和曝曬措施。
    6.3.2 產品貯存無特殊要求,避雨、防火。保存期限為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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