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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二酸二辛酯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00kg/桶
    最小購量:1
    CAS:123-79-5
    分子式:C22H42O4
    分子量:370.57

    己二酸二辛酯(DOA)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己二酸二辛酯(縮寫 DOA)產品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以己二酸與 2-乙基己醇為原料經酯化法制得的己二酸二辛酯(DOA)。
    本產品主要用作聚氯乙烯產品的耐寒增塑劑。
    分子式: C22H42O4
    相對分子質量:370.57(按 2001 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01-2002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3-2002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1664-1995 增塑劑外觀色度的測定
    GB/T 1665-2008 增塑劑皂化值及酯含量的測定
    GB/T 4472-2011 化工產品密度、相對密度測定通則
    GB/T 1668-2008 增塑劑酸值及酸度的測定
    GB/T 1671-2008 增塑劑閃點的測定 克利夫蘭開口杯法
    GB/T 11133-1989 液體石油產品水含量測定法 卡爾·費休法
    GB/T 6680-2003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透明、無可見雜質的油狀液體。
    3.2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 1 規定
    表 1 理化指標
    項 目 指 標
    酯含量/(%) ≥ 99.5
    色度(Pt—Co)/號 ≤ 30
    密度/(25℃)g/cm^3 0.924~0.929
    酸值/以 mgKOH/g 計 ≤ 0.20
    閃點/(開口杯法)℃ ≥ 192
    水分/% ≤ 0.10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條件
    除非另有說明,分析中所用標準滴定溶液、制劑及制品,均按 GB/T 601-2002、GB/T 603-2002的規定制備,分析中僅使用確認為分析純的試劑和符合 GB/T 6682-2008 中規定的三級水;本標準中試驗數據的表示方法和修約規則應符合 GB/T 8170-2008 的有關規定。
    4.2 外觀的測定
    在自然光下目測。
    4.3 酯含量的測定
    按 GB/T 1665-2008 規定的方法進行。
    4.4 色度的測定
    按 GB/T 1664-1995 規定的方法進行。
    4.5 密度的測定
    按 GB/T 4472-2001 規定的方法進行。
    4.6 酸值的測定
    按 GB/T 1668-2008 規定的方法進行。
    4.7 閃點的測定
    按 GB/T 1671-2008 規定的方法進行。
    4.8 水分的測定
    按 GB/T 11133-1989 規定的方法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本產品以同等質量的均勻產品為一批。
    5.2 采樣
    本產品按 GB/T 6680-2003 規定的方法進行采樣。用清潔干燥的取樣管深入包裝容器上、中、下部均勻取樣,取樣量不得少于 1000mL,混合均勻后,分別裝入兩個清潔、干燥的磨口瓶中。瓶口加封并注明:產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取樣人。一瓶交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另一瓶封存三個月以備復查。
    5.3 檢驗
    每批產品應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各項指標符合本標準要求,方可出廠。檢驗項目為第 3 章的全部要求。
    5.4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該批產品合格;檢驗結果中如有任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從同批產品中重新自兩倍量的包裝件中采樣進行復檢。復檢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6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標志
    包裝容器上應有清晰牢固的標志,其內容包括:廠名、廠址、產品名稱、商標、等級、批號、凈重、生產日期。
    6.2 包裝
    產品應裝入清潔、干燥的 200L 容量的鍍鋅鐵桶或 1000kg 塑料桶中,并密封。
    6.3 運輸和貯存
    6.3.1 運輸
    運輸時應防止猛烈撞擊、泄露。
    6.3.2 貯存
    應貯存在通風、陰涼、干燥的貨棚或倉庫內,貯存期為 12 個月;本產品超過貯存期后,按本標準規定檢驗合格后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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