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佳樂麝香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產品的定義、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儲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異戊烯(或叔戊醇)和α-甲基苯乙烯為起始原料經反應、精餾而制成的本產品,其用途為日化香精的產品生產,不適用于食用香精。
化學名稱:1,3,4,6,7,8-六氫-4,6,6,7,8,8-六甲基-r-2-苯并吡喃
分子式:C18H26O
相對分子量:258.4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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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11538-2006 精油 毛細管柱氣相色譜分析 通用法
GB/T 11540 香料 相對密度的測定
GB/T 14454.2 香料 香氣評定法
GB/T 14454.4 香料 折光指數的測定
3 產品分類
本標準中產品分為以下五種型號:
1)佳樂麝香原液;
2)佳樂 50DEP:以鄰苯二甲酸二乙酯(簡稱 DEP)作為稀釋劑與原液混配而成;
3)佳樂 50BB:以苯甲酸芐酯(簡稱 BB)作為稀釋劑與原液混配而成;
4)佳樂 50IPM:以十四酸異丙酯(簡稱 IPM)作為稀釋劑與原液混配而成;
5)佳樂 50DPG:以二丙二酯(簡稱 DPG)作為稀釋劑與原液混配而成。
4 要求
產品指標(見表 1)。
表1
指標名稱
色狀 無色或微黃色粘稠液體
香氣 麝香香氣
折光指數(20℃) 1.518~1.528
相對密度(25℃) 1.032~1.046
佳樂麝香含量% ≥70
5 試驗方法
5.1 色狀
將試樣置于比色管內,用目測法觀察。
5.2 香氣
按GB/T 14454.2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5.3 折光指數
按GB/T 14454.4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5.4 相對密度
按GB/T 11540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5.5 佳樂麝香及稀釋劑含量(%)
按GB/T 11538-2006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試驗條件如下:
a)試驗儀器:GC7820A 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
b)柱長:30m毛細柱;
c)柱溫度:220℃;
d)汽化室溫度:270℃;
e)檢測室溫度:270℃;
f)進樣量:0.2uL;
g)測定方法:面積歸一化法。
原液的測定:取原液與等量的無水乙醇稀釋后取樣0.2uL。
稀釋液的測定:直接吸取0.2uL。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
同一成品混料罐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次,按批編號。
6.2 抽樣
取樣方法:罐裝物料分別抽取上、中、下三個不少于100mL的樣品;桶裝物料每批包裝單位在20個以下抽取三個,20個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10%。用取樣管取樣不少于100mL,將取出的全部樣品充分混勻,取其中不少于100mL分別裝入兩個樣品瓶中。瓶上注明:產品名稱、產品批號、數量及取樣日期。一只作檢驗用,另一只留存,以備查考,樣品應密封避光保存。
6.3 檢驗
產品由生產廠技術檢驗部門負責檢驗,生產廠應保證出廠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每批出廠產品都應附有質量合格證明書。出廠檢驗與型式檢驗內容為標準規定的全項。色狀.香氣.含量為出廠檢驗項目;密度和折光為型式檢驗,每季度進行一次。
驗收單位有權按本標準所規定的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檢驗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4 判定規則
按本標準規定的指標項目檢驗后如各項,則判定該產品合格;如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自2倍量的包裝中抽取試樣復驗,產品復驗結果即使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時,則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
6.5 仲裁
如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法定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后進行仲裁。
7 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7.1 標志
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7.2 包裝
產品應裝于干凈、清潔、無雜味的噴涂樹脂鐵桶或槽車內緊密封存。桶外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商標、生產日期、批號、凈含量、產品標準編號、易燃等必要的警示標志。
7.3 貯存
產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倉庫內,密封閉光保存,防止其他香氣污染,碼放最多兩層。
7.4 運輸
運輸過程中應保持密封閉光,應輕裝輕卸,避免與其它污染源混存。
7.5 保質期
在符合規定的儲存條件、包裝完整、未經啟封的情況下,保質期為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