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用磺胺間甲氧嘧啶鈉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產養殖用磺胺間甲氧嘧啶鈉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及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磺胺間甲氧嘧啶鈉為主要原料配制而成的,用于調節養殖水質、改善水產養殖環境的制劑。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7686 化工產品中砷含量測定的通用方法
GB/T 9735 化學試劑 重金屬測定通用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2010年版一部
3 要求
3.1 外觀
本產品為類白色粉末,應無肉眼可見的雜質。
3.2 理化指標
產品的理化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理化指標
項 目 指 標
磺胺間甲氧嘧啶鈉含量,% 標示值±10
干燥失重,% ≤10.0
砷含量(以As計)/(mg/kg) ≤10.0
重金屬含量(以Pb計)/(mg/kg) ≤40.0
3.3 凈含量偏差
凈含量偏差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本標準所用試劑,除非另有規定,應使用分析純試劑和GB/T 6682中三級水的規定。
試驗中所需標準滴定溶液、雜質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在沒有注明其要求時,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規定制備。
4.1 外觀檢驗
取適量樣品至于潔凈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線下用肉眼觀察。
4.2 磺胺間甲氧嘧啶鈉含量測定
取本品約 0.5g,精密稱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2010 年版一部附錄 58 頁“永停滴定法”,用亞硝酸鈉滴定液(0.1mol/L)滴定。每 1mL 亞硝酸鈉滴定液(0.1mol/L)相當于是 28.03mg C11H12N4O3S。
4.3 干燥失重測定
稱取試樣約 20.0g(精確至 0.01g)置于已在 105 ℃±2℃干燥至恒重的稱量瓶中,精密稱量,再置入 105 ℃±2℃恒溫干燥箱內干燥至恒重。
樣品干燥失重按下式計算:
m1-m0
X=---------------×100
m2-m1
式中:
X——干燥失重,單位為百分數(%);
m0——稱量瓶的質量,單位為克(g);
m1——干燥前稱量瓶和樣品的質量,單位為克(g);
m2——干燥后稱量瓶和樣品的質量,單位為克(g)。
4.4 砷含量測定
按GB/T 7686的規定進行。
4.5 重金屬含量測定
按GB/T 9735的規定進行。
4.6 凈含量偏差測定
按JJF 1070的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以同一批原料生產的同一規格的產品為一批。
5.2 抽樣
5.2.1 凈含量檢驗用樣品按 JJF 1070 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取。
5.2.2 其余項目檢驗用樣品應從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數量不少于 1kg。檢驗樣品分為兩份:一份用作檢驗,另一份留樣封存備查。
5.2.3 型式檢驗用樣品應從經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
5.3 出廠檢驗
5.3.1 每批產品須經本公司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并附上合格證后才可出廠。
5.3.2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干燥失重。
5.4 型式檢驗
5.4.1 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或產品定型鑒定時;
b) 原材料配比、工藝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d) 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5.4.2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第 3 章全部項目。
5.5 判定規則
5.5.1 凈含量判定規則按 JJF 1070 的規定。
5.5.2 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即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或該次型式檢驗合格。
5.5.3 如果檢驗結果中有不符合本標準的項目,允許在原批產品中加倍抽樣進行復檢,復檢后仍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判定以復檢結果為準),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或該次型式檢驗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標志
產品包裝上應有清晰、耐久的標志,其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商標、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執行標準號、有效成分含量、凈含量、保質期、生產日期或批號等。
6.2 包裝
6.2.1 產品采用塑料編織袋(內襯聚乙烯薄膜袋)或復合紙袋(內襯聚乙烯薄膜袋)封裝。
6.2.2 也可根據客戶要求協商采用其他方式包裝。
6.3 運輸
6.3.1 運輸過程中應有遮蓋物,防止日曬雨淋。
6.3.2 裝卸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擲。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遠離火源的庫房內,防止日光直接照射。
7 保質期
在符合上述包裝、運輸、貯存條件下,產品自生產之日起計保質期為24個月。超過保質期的產品可按本標準規定的對所有項目進行檢驗,檢驗合格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