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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氯-4-硝基甲苯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121-86-8
    分子式:C7H6ClNO2
    分子量:171.58

    鄰氯對硝基甲苯質量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鄰氯對硝基甲苯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601-2002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603-2002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6680-2003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8170-2008 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3、要求
    鄰氯對硝基甲苯應符合表 1 中要求
    表 1 鄰氯對硝基甲苯質量指標
    項目 指標
    外觀 黃色固體或液體(熔融)
    PH 5~7
    對硝基甲苯含量(%) 5~7
    鄰氯對硝基甲苯含量(%) 90~92
    二氯化物含量(%) 1~3
    4、試驗方法
    除另有說明,分析中僅適用 GB/T6682-2008 中規定的三級水或相當純度的水。分析中所用標準滴定溶液、制劑及制品在沒有注明其它要求時,均按 GB/T601-2002、GB/T603-2002 規定制備。
    4.1、外觀
    在自然光線下采用目視評定。
    4.2、PH
    4.2.1 方法提要
    用蒸餾水將試樣中無機物清洗出來,測量水洗液動 PH。
    4.2.2 試劑及儀器
    a) 蒸餾水
    b) 燒杯
    c) 量筒
    d) 電爐
    e) 玻璃棒
    f) PH 計:FE-20,梅特勒—托利多
    4.2.3 測試步驟
    用量筒分別量取 50ml 試樣和蒸餾水加入不同的燒杯中,在電爐上加熱至沸騰,將試樣緩慢倒入盛有蒸餾水的燒杯中,加熱攪拌 2 分鐘,冷卻后將上層水溶液倒入干凈的燒杯中,測量水溶液的 PH。
    4.3、對硝基甲苯、鄰氯對硝基甲苯、二氯化物含量的測定
    4.3.1、方法提要
    采用氣相色譜法,試樣用甲醇溶解,適用毛細管色譜柱對試樣中對硝基甲苯、鄰氯對硝基甲苯、二氯化物含量等組分進行分離,經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檢測,采用峰面積歸一化法定量。
    4.3.2 試劑
    a) 甲醇
    4.3.3 儀器
    a) 氣相色譜儀:福立 9790;
    b) 檢測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
    c) 色譜柱:中科院蘭州化學物理研究所,SE-54,30m*0.25mm*0.33um;
    d) 進樣器:10ul;
    e) 色譜工作站:浙大智達,N2000 色譜工作站。
    4.3.4 色譜操作條件
    a) 柱溫:180˚C,20min;
    b) 氣化室溫度:320˚C;
    c) 檢測器溫度:300˚C;
    d) 載氣(氮氣)壓力:0.1Mpa;
    e) 分流比:80:1。
    注:以上操作條件是典型的,可根據儀器不同作適當調整,以期獲得最佳檢測結果。
    4.3.5 測試步驟
    稱取約 1g 試樣,加入約 10ml 甲醇搖勻溶解。待色譜儀各項操作條件穩定后,吸取 0.4ul 此試樣溶液,注入色譜儀,出峰完畢后,用色譜工作站進行數據處理。
    2- 鄰氯對硝基甲苯
    3、4、5-二氯化物
    4.3.7 結果
    根據色譜工作站按照面積歸一法自動積分得出的結果,直接讀取對硝基甲苯、鄰氯對硝基甲苯、二氯化物的含量。
    5、檢驗規則
    5.1 出廠檢驗
    出廠產品由公司質檢部門按批進行全項目檢驗,公司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均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每批產品均應附有質量合格證書。
    5.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的定型;
    b) 新產品的設計、工藝、所用材料的改變影響到產品性能;
    c)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
    d) 正常生產三年;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
    5.3 采樣
    按 GB/T6680-2003 液體化工業采樣通則的規定進行取樣。
    5.4 組批
    產品按批檢驗,以每一成品儲槽為一批次。
    5.5 判斷規格與復檢
    理化指標檢驗結果用修約值比較法判定產品合格與不合格,如有一項不合格,可重新取兩倍樣品,對不符合項進行復檢。如復檢結果符合本標準規定,則判該產品合格;如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5.6 仲裁
    用戶有權按本標準的檢驗方法對本產品進行檢驗,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提請國家法定質檢機構仲裁檢驗。
    6、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標志
    包裝件上應有清晰、牢固的標志。內容包括:廠名、廠址、產品名稱、型號、批號、等級、凈含量、生產日期、產品標準編號并附有合格證。顧客有要求時按合同進行。
    6.2 包裝
    產品儲存采用鋼制儲槽或鍍鋅鋼桶,運輸時可用鋼制槽或鍍鋅鋼桶包裝,防止破損。
    6.3 運輸
    運輸時不能接近火源,搬運時應輕取輕放,防止日曬雨淋。
    6.4 貯存
    本產品應貯存在通風、干燥的倉庫中,防止日光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產品從生產日期起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再行檢驗,如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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