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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烷基三甲基溴化銨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1120-02-1
    分子式:C21H46BrN
    分子量:392.5

    壓裂酸化用起泡劑十八烷基三甲基溴化銨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壓裂酸化用起泡劑十八烷基三甲基溴化銨的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與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壓裂酸化用起泡劑十八烷基三甲基溴化銨的生產與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4472-2011 化工產品密度、相對密度的測定
    GB/T 6678-2003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80-2003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3 技術要求
    表1 壓裂酸化用起泡劑 十八烷基三甲基溴化銨 FYQP-1技術要求
    項 目 技術要求
    外 觀 無色至淡黃色均勻液體
    密度(20℃,g/cm3) 0.95~1.05
    pH 值 5~9
    泡沫質量,% ≥75
    半衰期,min ≥4.5
    溶解性 與水互溶

    4 檢驗方法
    4.1 外觀
    在比色管中加入50mL壓裂酸化用起泡劑 十八烷基三甲基溴化銨FYQP-1,在非直射的自然光線下用肉眼觀察。
    4.2 pH值
    取20mL樣品于用100mL燒杯中,用廣泛pH試紙進行測定。
    4.3 密度
    4.3.1 儀器、設備
    密度計;精確至0.001g/cm3
    4.3.2 密度測定
    用密度計按GB/T 4472-2011中規定測定。
    4.4 泡沫質量、半衰期
    4.4.1 儀器、設備
    4.4.1.1 比色管:50mL。
    4.4.1.2 移液管:2mL。
    4.4.1.3 量筒:100mL、500mL。
    4.4.1.4 燒杯:500mL。
    4.4.1.5 電子天平:感量 0.01g。
    4.4.1.6 秒表:精度 0.01s。
    4.4.5.7 GJ-3S 型數顯高速攪拌機。
    4.4.2 測定步驟
    4.4.2.1 試液配制
    于250mL潔凈的燒杯中準確稱取10.0g(精確至0.1g) FYQP-1樣品,加入準確量取的蒸餾水90mL,用玻璃棒攪拌均勻,配制成10%FYQP-1水溶液待用。
    4.4.2.2 測試方法
    用100ml量筒準確量取95.0mL蒸餾水,加入GJ-3S型數顯高速攪拌機的專用量杯里,用移液管準確移入5.0mL 4.4.2.1配制的試液,搖勻。將量杯固定于GJ-3S型攪拌機上,在9000r/min±200r/min轉速下攪動60s后,立即取下專用量杯,同時將量杯里的泡沫和溶液全部轉移入500mL的刻度量筒內,記錄下總體積Vf(mL)(總體積以泡沫上部讀數為準)和量筒中排出50mL水溶液時的時間t。泡沫質量按公式(1)計算:
              Vf -100
    Fq=-----------------×100………………………(1)
                Vf
    式中:
    Fq — 泡沫質量,%;
    Vf — 泡沫總體積,mL。
    半衰期按公式(2)計算:
     t1/2 = t - 1 …………………………………(2)
    式中:
    t1/2 — 半衰期,min;
    t — 攪拌轉速達到9000r/min±200r/min開始計時到量筒中排出50mL水溶液所用的時間,min;
    1 — 9000r/min±200r/min下攪拌的時間,min。
    對同一試樣,重復測定三次,三次測量值相對誤差不超過5.0%,結果取其算術平均值。
    4.5 溶解性
    取5.0mL FYQP-1試樣加入盛有 95mL蒸餾水錐形瓶中,攪勻,靜置,觀察有無沉淀物及絮狀物存在。

    5 檢驗規則
    5.1 出廠檢驗
    產品由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按照本標準第3章中各項技術要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在產品包裝上粘貼“合格證”,檢驗合格的產品方可出廠。
    5.2 采樣
    5.2.1 樣品數量
    以一班次生產的產品為一批產品。把每批次產品按照單個包裝桶分成若干單元,按產品生產批次確定取樣批次噸位上限不超過25 t,然后依據GB/ T 6678-2003第7.6.1條中表1的規定確定樣品數量。
    5.2.2 采樣方法
    采樣方法按照GB/T 6680規定,將所取的試樣裝入清潔、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并粘貼標簽,標簽中標明:產品名稱、型號、批號、取樣日期、取樣人。
    5.3 判定
    按照本標準第3章中技術要求進行檢驗,若各項技術要求均符合本標準要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產品;檢驗結果中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按5.2.2條的規定從同批次產品兩倍量的包裝單元中抽樣核驗,若核驗結果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要求時,則判定整批產品為不合格。

    6 標志、包裝、貯存與運輸
    6.1 標志
    6.1.1 包裝桶上應有明顯牢固的標志,標志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型號、凈重、生產廠名稱。
    6.1.2 包裝桶上應貼有不干膠合格證,合格證上應標注有:易燃、有毒標識、安全措施、商標、產品名稱、型號、產品標準編號、凈重、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名稱、廠址。
    6.2 包裝
    用清潔的圓柱形塑料桶包裝,每桶凈含量 200 kg±2.0 kg,封口嚴密無外溢。
    6.3 貯存
    本產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庫房,按規格分類存放,應避免與具有腐蝕性的物品混放,同時應防火。
    本品在常溫下有效貯存期為兩年。
    6.4 運輸
    本產品運輸應加蓋蓬布,防日曬、雨淋、防火。同時應避免與具有腐蝕性物品和尖狀物品混運。同時要符合交通部門有關規定,裝卸時應輕裝輕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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