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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環辛二烯質量檢測

    非售品
    CAS:111-78-4
    分子式:C8H12
    分子量:

    1,5-環辛二烯質量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1,5-環辛二烯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安全。
    本標準適用于以丁二烯為原料,經聚合、堿洗、精餾等過程制得的 1,5-環辛二烯。
    分子式:C8H12
    分子量:108.2
    閃點:3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606-2003 化學試劑 水分測定通用方法 卡爾·費休法
    GB/T 3143-1982 液體化學產品顏色測定法
    GB/T 6678-2003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80-2003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9722-2006 化學試劑 氣相色譜法通則
    GB 15258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3 要求
    產品控制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項 目             指 標
    外觀              無色透明液體
    色度(鉑-鈷號), ≤ 20
    1,5 環辛二烯,%   ≥ 99.0
    水分,%           ≤ 0.05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目測。
    4.2 色度的測定
    按照 GB/T 3143-1982 的規定進行測定。
    1,5-環辛二烯
    4.3 1,5-環辛二烯質量分數的測定
    4.3.1 試劑和溶液
    ──氫氣:體積分數≥99.99%;
    ──氮氣:體積分數≥99.99%;
    ──凈化空氣;
    ──1,5 環辛二烯標樣:已知準確質量分數。
    4.3.2 儀器
    ──氣相色譜儀:配有氫焰檢測器,其靈敏度和穩定性應符合 GB/T 9722-2006 的規定;
    ──色譜柱:DB-1 30m×0.3mm(i.d) ×0.25µm,內涂固定液;
    ──微量進樣器:1.0µL
    4.3.3 色譜操作條件
    ──柱室溫度:程序升溫,初始溫度 80℃,保持 2min,升溫速度 10℃/min 至 250℃保持 10min;
    ──檢測器溫度:280℃;
    ──氣化室溫度:280℃;
    ──載氣流量:30mL/min;
    ──氫氣流量:30mL/min;
    ──空氣流量:300mL/min;
    ──分流比:1:100;
    ──進樣量:0.2µL。
    注:以上操作參數是典型的,可根據儀器不同特點,對給定操作參數做適當調整,以期獲得最佳效果。
    4.3.4 色譜柱老化將色譜柱入口端與氣化室相連,出口端暫不接檢測器,以 20mL/min 的流量通入載氣(N2),在低于色譜柱最高使用溫度 20℃溫度下,至少老化 24h。
    4.3.5 測定步驟
    在上述操作條件下,待儀器基線穩定后,用 1µL 微量進樣器吸取試樣 0.2µL 迅速注入色譜儀中,待各組分出峰完畢,記錄峰面積。
    4.3.6 計算
    1,5-環辛二烯質量分數 X1(%),按式(1)計算:
               f1×A1
    X=---------------------×100% ...............(1)
              ∑fi×Ai
    式中:
    f1 ——1,5-環辛二烯的質量校正因子(按 GB/T9722-2006 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求取);
    A1——1,5-環辛二烯的峰面積,cm2;
    fi ——組分 i 的質量校正因子(按 GB/T9722-2006 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求取);
    Ai——組分 i 的峰面積, cm2。
    4.3.7 允許差
    以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算數平均值為測定結果,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絕對之差應不大于 0.2%。
    4.4 水分的測定
    按 GB/T 606-2003 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也可使用精度相當的微量水分測定儀。
    5 檢驗規則
    5.1 出廠檢驗
    產品應由本公司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附產品質量證明書。證明書內容包括:生產單位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本標準編號、檢驗日期、檢驗人和檢驗結果等。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
    5.2 組批和取樣
    以一儲罐的產品為一批,按 GB/T6678-2003 和 GB/T6680-2003 的規定取樣。每批產品取樣總量應不少于 300mL,混勻后分別裝于兩個潔凈干燥的具有磨口塞的棕色玻璃瓶中,密封貼上標簽,注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采樣日期和采樣人等。一瓶檢驗,一瓶留樣。
    5.3 判定
    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定為合格,檢驗結果中若有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加倍取樣復檢,復檢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定為合格,復檢結果中仍有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標志
    產品外包裝上應有清晰牢固的標志,內容包括:生產單位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注冊商標、生產日期或批號、凈含量、本標準編號以及 GB 190 中“易燃液體”標志等,并應有符合 GB 15258 規定的安全標簽。
    6.2 包裝
    產品采用符合“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要求的潔凈的襯塑鍍鋅鐵桶密封包裝。
    6.3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防火、防高溫、防日曬、防靜電,裝卸時應輕裝輕卸,嚴禁碰摔,防止包裝破損,不得與氧化劑和其它易燃品混裝混運,并應符合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通風、干燥、陰涼的庫房中,不得與氧化劑及其他易燃品混貯,庫房溫度不宜超過40℃,并應防火、防靜電。
    7 安全
    1,5-環辛二烯系易燃液體和蒸氣,其蒸氣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與氧化劑可發生反應,流速過快時,容易產生和集聚靜電,容易自聚,遇高熱,容器內壓增大,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該產品對皮膚和粘膜具有強刺激性,具致敏性,對環境有危害,對大氣可造成污染。因此,應防火、防高溫、防靜電,操作時應佩戴防護用品。滅火劑為霧狀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和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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