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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二醇安全技術說明書

    非售品
    CAS:107-21-1
    分子式:C2H6O2
    分子量:62.07

    乙二醇;甘醇  

     

    中文名: 乙二醇;甘醇  
    英文名: Ethylene glycol 
    分子式: CH   分子量: 62.07  
    結構式:
    CAS號: 107-21-1   RTECS號: KW2975000  
    HS編碼:   UN編號: 3077  
    危險貨物編號:   IMDG規則頁碼:  




    外觀與性狀: 無色、無臭、有甜味、粘稠液體。商業產品常含有有色染料。  
    主要用途: 用于制造樹脂、增塑劑、合成纖維、化妝品和炸藥,并用作溶劑、配制發動機的抗凍劑。  
    熔點: -13.2 沸點: 197.5
    相對密度(水=1): 1.11  相對密度(空氣=1): 2.14 
    飽和蒸汽壓(kPa): 6.21(20℃)  溶解性: 與水混溶,可混溶于乙醇、醚等。 
    臨界溫度(℃):   臨界壓力(MPa):  
    燃燒熱(kj/mol): 281.9  






    避免接觸的條件:  
    燃燒性: 可燃   建規火險分級: 丙  
    閃點(℃): 110   自燃溫度(℃): 400℃純品;413℃防凍劑  
    爆炸下限(V%): 3.2   爆炸上限(V%): 15.3  
    危險特性: 遇明火、高熱或與氧化劑接觸,有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若遇高熱,容器內壓增大,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蒸氣比空氣重,易在低處聚集。封閉區域內的蒸氣遇火能爆炸。易燃性(紅色):1 反應活性(黃色):0  
    燃燒(分解)產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穩定性: 穩定  
    禁忌物: 強氧化劑、強酸。   聚合危害: 不能出現  
    滅火方法: 霧狀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如果該物質或被污染的流體進入水路,通知有潛在水體污染的下游用戶,通知地方衛生、消防官員和污染控制部門。  



    危險性類別: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包裝類別:  
    儲運注意事項: 儲存于陰涼、通風倉間內。遠離火種、熱源。防止陽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應與氧化劑、酸類分開存放。搬運時輕裝輕卸,保持包裝完整,防止灑漏。 ERG指南:171 ERG指南分類:物質(低至中等危害的)  



    接觸限值: 中國MAC:未制訂標準前蘇聯MAC:5mg/m3 美國TLV-TWA:125mg/m3 美國TLV-STEL:未制訂標準  
    侵入途徑: 吸入食入經皮吸收  
    毒性: 屬低毒類 LD50:小鼠經口:8.0-15.3g/kg,大鼠經口:5.9-13.4g/kg LC50:  
    健康危害: 國內未見本品急慢性中毒報道。國外的急性中毒多系因誤報。吸入中毒表現為反復發作性昏厥,并可有眼球震顫,淋巴細胞增多。口服后急性中毒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為中樞神經系統癥狀,輕者似乙醇中毒表現,重者迅速產生昏迷抽搐,最后死亡;第二階段,心肺癥狀明顯,嚴重病例可有肺水腫,支氣管肺炎,心力衰竭,第三階段主要表現為不同程度腎功能衰竭。人的本品一次口服致死量估計為1.4ml/kg(1.56g/kg)。嗅閾:大于0.26mg/m3 OSHA:表Z—1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藍色):1  



    皮膚接觸: 脫去污染的衣著,用流動清水沖洗。確保醫務人員了解該物質相關的個體防護知識,注意自身防護。  
    眼睛接觸: 立即翻開上下眼瞼,用流動清水沖洗15分鐘。  
    吸入: 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立即就醫。如果患者呼吸停止,給予人工呼吸。如果呼吸困難,給予吸氧。  
    食入: 誤服者用大量水或飽和蘇打水洗胃。就醫。  




    工程控制: 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  
    呼吸系統防護: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護,高濃度接觸時可佩帶自給式呼吸器。高于NIOSH REL濃度或尚未建立REL,任何可檢測濃度下:自攜式正壓全面罩呼吸器、供氣式正壓全面罩呼吸器輔之以輔助自攜式正壓呼吸器。逃生:裝有機蒸氣濾毒盒的空氣凈化式全面罩呼吸器(防毒面具)、自攜式逃生呼吸器。  
    眼睛防護: 必要時戴安全防護眼鏡。  
    防護服: 穿工作服。  
    手防護: 必要時戴防化學品手套。  
    其他: 工作后,淋浴更衣。避免長期反復接觸。定期體檢。  
    泄漏處置: 切斷火源,戴自給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防護服。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在確保安全情況下堵漏。用大量水沖洗,經稀釋的洗液放入廢水系統。如大量泄漏,利用圍堤收容,然后收集,轉移、回收或無害處理后廢棄。 環境信息:防止空氣污染法:危害空氣污染物(篇1,條A,款112)。應急計劃和社區知情權法:款304應報告量0.454kg。應急計劃和社區知情權法:款304應報告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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